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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律師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常見問題及答案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有什麼方法辦理? 港人繼承內地遺產,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在各個與遺產相關的人士均無異議且文件證明齊備的情況下,通過內地公證處公證的方法確立繼承權和辦理繼承;另一種是通過在內地法院訴訟,通過法院出具判決書的方法確認繼承權和辦理繼承,適用與無法取得繼承相關的所有人士的同意,或者證明文件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是怎樣的程序? 首先,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遺囑查詢(如果死者的遺產在香港辦理過遺產承辦並取得遺產承辦書,則不需辦理遺囑查詢); 其次,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文書《親屬管理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再次,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最後,到銀行等機構領取遺產,或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是怎樣的程序? 首先,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其次,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立案,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做出調解書。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主要有哪些費用? 首先,委託律師辦理的律師費用;其次,如需要辦理遺囑查詢(香港如果沒有出過遺產承辦書,就需要)遺囑查詢費用;再次,香港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文書的公證費用;第四,內地公證處收取的繼承公證費用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主要有哪些費用? 首先,委託律師辦理的律師費用; 其次,在香港辦理證據公證的公證費用;再次,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一般是遺產價值的1%,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調解結案可以退一半)。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沒有遺產稅。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房產, 需要繳納房產過戶稅嗎? 如果是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即法定繼承,房產過戶是沒有過戶稅的。如果是遺囑繼承,而繼承人也是法定繼承的範圍內的人,也沒有過戶稅。只有在遺囑繼承且繼承人並非法定繼承人範圍時,過戶才需要繳納契稅。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可以委託律師辦理,而繼承人自己不回內地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根據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繼承人親自回內地辦理。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辦理香港程序和內地程序,可以全部委託貴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辦理嗎? 可以。 本所可以協助和代表客戶辦理香港和內地的全部程序,直到客戶領取到遺產,或者取得新的房產證。 本所在香港和內地深圳的同事,會協助客戶分別辦理香港和內地的程序。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如通過訴訟辦理,貴所律師可以代表客戶在內地進行遺產訴訟嗎? 可以。通過本所的關聯律所廣東港島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在內地代表客戶在法院進行遺產繼承訴訟。 死者在香港和內地都有遺產的情況下,香港和內地的遺產繼承的辦理有先後順序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一般情況下,建議先辦理香港繼承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然後在辦理內地繼承。這樣可以免於在繼承內地遺產的程序中進行遺囑查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委託貴所辦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加本所律師的微信或WhatsApp(+852 51039249)或通過本所電話聯繫本所律師,做初步的諮詢和報價; 其次,在決定開始辦理後,預約時間到本所簽署委託合同,支付首期費用;然後,本所開始處理。 如果客戶不在香港,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委託合同和通過匯款支付費用。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到貴所面談諮詢需要收費嗎? 首先,簡單的諮詢和報價可以通過電話進行,以節省時間,一般可以不收費。 其次,如果諮詢的事務有一定複雜性或需要詳細溝通才能給客戶意見,則可預約時間到本所面談諮詢,或者預約時間電話會議諮詢,諮詢收費1500港幣半小時。如果諮詢之後,客戶委託我們辦理相關的繼承事務,已經支付的諮詢費用可以抵扣委託事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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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繞過享有優先權的遺產承辦申請人?-「必要和方便原則」簡析 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遺產繼承是一種遺產承辦制度,即由法律規定的有優先權的人向法庭申請成為遺產承辦人(遺囑指定的為遺囑執行人,非遺囑指定的稱為遺產管理人), 享有優先權的人取得法庭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取得了遺產承辦人的法律地位,然後再有遺產承辦人管理遺產和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 一般而言,如死者留有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遺囑執行人具有申請遺產承辦書的優先權。而在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則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具有優先權順序的人,詳細的法律原則,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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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對是否存在遺囑,以及遺囑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而對遺囑提出爭議的一方,可向法庭提交知會備忘錄,反對發出遺囑認證書。最終,任何一方可向法庭提起遺囑認證訴訟,由法庭通過訴訟程序,決定是否存在有效的遺囑。 什麼是知會備忘?它有什麼作用? 知會備忘錄是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存檔的一份文件,以告知法庭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存在爭議。一旦有關死者的知會備忘錄被存檔法庭,法庭將不會給任何申請人發出遺產管理書,直到存檔知會備忘錄的人撤回該存檔的文件,或者法庭就此作出任何命令。更多有關知會備忘錄的內容,詳見文章《香港遺產爭議程序之知會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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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法
    港人訂立遺囑處理香港和內地遺產:常見問題 港人在香港和內地都有資產,應該如何訂立遺囑處理?      答:  沒有唯一的方式,但最好的方式(死者過世後辦理遺產繼承最方便)是在香港訂立一份遺囑,在這一份遺囑中,處理所有在香港和在內地的資產。詳情請見本所文章《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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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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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律師講座: 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邀請,本人於3月27日下午在該所為財富傳承律師團隊做了一次《普通法下的信托法與財富傳承》的講座,講座進行了3個小時。 本次講座介紹了普通法中的信托法的基本體系與概念;結合實際案例,探討了利用信托等作為財富傳承工具的實踐操作及相關法律問題;並就一份實際的信托文本為例與參加講座的律師同仁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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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程序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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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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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程序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有哪些?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案例法。而成文法包括法例、附屬法例子、香港法院訂立的指導規則等。 香港遺產繼承的成文法律、規則和指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   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條   香港高等法院發布: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   香港司法機構: 遺產承辦處 香港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則紛繁複雜,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香港繼承遺產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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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常见问题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法全文哪裡有?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等,  以上香港遺產繼承法原文的鏈接可在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法律有哪些》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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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律师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爭議類型及訴訟方法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此對常見的遺產訴訟類型作出總結。 誰做遺產承辦人的爭議和訴訟?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承辦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承辦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因為遺產管理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因而誰做遺產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這類爭議和訴訟常常包括幾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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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如何通过遗嘱处理内地遗产
[menu_in_post_menu menu=2314 style=”list”]   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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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律师
如何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作為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我經常會遇到中港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 事務。比較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中國內地居民過世後,其在香港的銀行留有資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產,這些在香港的資產需要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另外一種情況是香港居民過世後,他在內地留有房產或在銀行留有資金,他的內地的資產需要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 香港與內地跨境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谁具有继承权 香港與內地在确定繼承权這一點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動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中國內地人在香港留有遺產,則在香港的房產,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香港銀行賬戶裏的現金和股票,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即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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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立遺囑人可能在道義上的對其他人(例如親人)的義務, 該原則被稱為確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的“黃金法則”。 香港法院對律師為客戶訂立遺囑設立的指引 在Au Kong Tim (FAMV No. 47 of 2018)一案中, 終審法院確認了上訴庭在該案中做作出的指引。根據該項指引:- “法庭十分重視以這一方式在律師面前簽立遺囑,因此負責有關工作的律師須做好適當準備。律師不應將這一工作視為例行公事。在香港,訂立遺囑的指示,經常由年老或健康欠佳的立遺囑人的成年子女作出,而律師要適當履行其職務,便應與立遺囑人親自會面,以取得其指示或確認有關指示。這項舉措應在指定的遺囑簽立日期以前作出,因該遺囑屆時已根據立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士所作的指示來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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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遺產繼承程序中出具中國律師法律誓章(法律意見書)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動產遺產時,需要出具中國律師的法律誓章 我在另一篇文章《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如何辦理香港和內地跨境遺產繼承》一文中談到,在繼承案件中,對於繼承權人和繼承份額的確定,適用動產適用死者過世時的居籍(大體相當于大陸法律中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法律,而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因此,如果死者是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留有動產遺產,則香港高等法院處理遺產承辦申請時,通常會需要知道在死者的居籍地(中國大陸)的法律下,誰是有權繼承遺產的人,各繼承人之繼承份額等。 香港高等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交中國大陸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對此作出說明。 中國律師的法律誓章(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和形式的要求 出具法律誓章的律師應具有不少於五年在中國繼承法方面的律師執業經驗。 法律誓章在形式上需要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且需要在香港的監誓人面前做簽字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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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常见问题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澳門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澳門和香港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各自依據有關本地的《基本法》實施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一套自己的獨立的司法體系。那麼,澳門居民去世后,如何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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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跨境訂立遺囑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的處理程序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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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u_in_post_menu menu=2313 style=”list”]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 根據香港法例的《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4條的規定,以及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任何反對法庭就死者遺產發出遺產承辦書的人士,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名為知會備忘錄的文件,以落案登記其反對。 甚麼是知會備忘(Caveat)? 知會備忘錄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的作用 知會備忘錄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當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遺產申請遺產承辦書時,法院將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而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遺產承辦申請人就相關爭議事項作出詢問和溝通。也給對遺產有爭議的各方在正式提起遺產訴訟之前,有機會將問題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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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跨境訂立遺囑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海外華人如何辦理在香港的遺產繼承 作為處理香港遺產繼承事務的律師,我們經常會為一些海外華人(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及如本等國家的海外華人)處理其親屬遺留在香港的遺產的法律事務。 特此以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介紹。 海外華人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 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辦理遺產承辦書 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而動用死者位於香港的遺產,是一項犯法的行為。因此,死者去世後,其親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書之前,不應該動用死者遺留的遺產。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銀行賬戶的密碼, 也不應擅自動用死者賬戶裡的資金,而應等向香港法院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程序後,由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來處理死者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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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诉你: 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一、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或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所以,臺灣居民要繼承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必須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即「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用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繼承)或「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香港實施的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獲得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的人,即是遺產管理人/執行人,他們是通過受託人(trustee) 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繼承權受益人,或者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可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是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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