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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 2016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诉你: 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一、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或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所以,臺灣居民要繼承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必須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即「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用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繼承)或「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香港實施的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獲得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的人,即是遺產管理人/執行人,他們是通過受託人(trustee) 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繼承權受益人,或者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可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是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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