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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制度-挑戰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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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如何挑戰文書證據的真偽?

作為長期從事香港民事訴訟和內地-香港跨境民事訴訟的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會遇到一方挑戰另一方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在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在質證環節,舉證一方需要提供證據原件,另一方可以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法庭指定鑑定機構對文件的真偽做出鑑定,來解決爭議。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又是如何挑戰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呢?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發出高等法院規則O.27 r.4 下的不承認證據真實性的通知 在普通法下,民事訴訟實行證據開示制度,即訴訟雙方在雙方書狀(pleadings)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或者如果書狀中提到具體的證據,則對方可在收到書狀後要求開示該證據),應該向對方提供一份在該方控制之下或為該方所持有的所有的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的清單。 收到該證據清單後,另一方可以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查看查看該等證據(原件或複印件,取決於出具該證據清單的一方持有的是原件還是複印件),並可以要求複印一份。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的規定,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如何要挑戰該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在查看該證據後的21天內,或者如果選擇不查看證據則在可以查看的時間到期之前,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書,說明他不承認該等證據(或者某一項)證據的真實,從而需要在聆訊中依賴該證據的一方將附有舉證責任證明其真實性。 如果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沒有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否認證據真實性的書面通知,則視為承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是原件,視為承認原件的真實性;如果是複印件,視為承認複印件是原件的真實副本)。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在書狀中明確指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denial) 另外一種挑戰對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是在自己一方的書狀(pleadings)例如答辯書或回复書中,明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但這中情況僅僅適用與部分情況,即對方在書狀中列出了具體的證據,從而收到該書狀的一方可以在自己針對該書狀的回复中做出否認。但證據並非必定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如果沒有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對方當然也無法通過這種方式在對書狀的回复中否認其真實性。 此外,根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如果在書狀中否認對方書狀中提到的特定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使用否認(deny)的字樣。使用不承認(not admitted)是不能達到O.27 r.4條下挑戰證據真實性的目的的(見Hu Lan v David Golden 判決確認這一點)。 證據並非必須出具原件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任何的規則要求舉證一方必須出具證據原件才能依賴該證據,複印件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對於其真實性的證明(如果對方挑戰其真實性)可以按照一般的證明方法進行證明(例如通過證人證言、前後關聯證據的一致性等)。 內地民事訴訟中,舉證必須提供證據原件,這一普通的實踐,似乎是混淆了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即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據的證明力這兩個問題。 證據的可接受性而言,任何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就具備作為證據的資格,除非受其他證據規則的適用而排除。 沒有證據原件的複印件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當然應該具有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 法庭不應僅僅因為無法提供原件而拒絕接納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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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申请父母令及香港居留权

代孕、申请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权 一、代孕及親子關係的香港法律擬制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即代母)為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而不是其他人。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侶(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則並不因為提供精子而成為孩子的父親。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樣才能確認成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代孕關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請成爲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條的規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請成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須要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由法庭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推翻上述親子關係擬制的法律規定,確認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丈夫及妻子必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命令 在提出申請時及發出命令時 —(a)該子女必須是與丈夫及妻子或兩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屬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i)以香港為其居籍;(ii)在提出申請及發出命令當日之前的1年期間,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iii)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在命令發出時,丈夫及妻子均須年滿18歲。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況下,均自主地和無條件地同意法院發出命令。但如無法找到的人或無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星期內表示同意的,該項同意是無效。 丈夫或妻子並無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發出;(b)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之同意發出判定父母令;(c)將該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為了使法院發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獲法院授權或獲法院其後准許付出或接受金錢和利益者除外。 三、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請香港永居身份  港人在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請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代孕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則可能申請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條件,詳情見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即必須向香港的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該子女與提供配子的香港父母之間的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在海外(例如美國)已經取得了法庭命令和代孕子女的出生證明,還需要在香港申請父母令嗎?          需要。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在海外法院發出的確認親子關係的法庭判決以及基於該等海外判決而取得的海外出生證明書在香港並不生效。需要再次向香港法庭申請並取得父母令(parent order),才能在香港法律下確認該代孕子女與提供配子的父母的親子關係。

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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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根據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的決定,香港法庭正式確立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參見《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的介紹。 婚姻財產協議對香港離婚程序的影響 在此前提下,香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呢?這裡至少涉及兩個問題。 首先,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如果對婚姻財產的分配有爭議,雙方均需要對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見《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雙方是否仍然需要做同樣的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 其次,在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中,法庭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而根據”公平(fairness)”原則對財產做出分配。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法庭時候還需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 Crossley申請: 將婚姻財產協議作為一個前置問題處理 在香港的案例L v F (FCMC 7917/2018)一案中,香港法庭採用並發展了英國案例Crossley v Crossley 確立的法律原則和方法,即當存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依賴經雙方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時,一方可以向法庭起初傳票申請,作為婚禮財產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要求另一方說明其認為不應該受婚姻財產協議約束的理由,並由法庭作出判決該等理由是否成立。 可以因婚姻財產協議而限制財產披露的範圍 根據上述L v F案例判決,法庭可以在就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定的基礎上,限制雙方或任何一方進行財產披露的範圍,從而不需要全面的財產披露,從而節省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法庭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下的酌情權不受影響 雖然法庭可以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前置問題判定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這不影響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各種因素並根據公平原則處理財產的權力。實際上,在婚姻財產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婚姻財產協議將會成立法庭考慮的因素中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電話: +852  31881995(香港), 或+86 15018939249(内地) 微信或 Whatsapp: +852 51039249

香港公司股權信託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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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遺產分割: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

香港離婚遺產分割: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 婚姻資產信託代持的常見類型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一個常見的爭議類型,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聲稱婚姻相關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與實際權益持有人不一致,從而要求法庭判定該等財產的實際持有人,並以此為基礎分配婚姻財產。這種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通常有兩種情形:  某些資產雖然是婚姻訴訟的一方的名下持有,但是其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其不是實際的權利人,因此該等財產應該排除出婚姻財產;  某些資產在第三方(例如訴訟一方的父母)的名下,但是,婚姻訴訟的另一方聲稱該等資產實際的權利人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而該等第三方僅僅作為名義權利人而持有,因此該等財產應該加入到婚姻財產中進行分配; 信託代持訴訟:作為婚姻財產分割訴訟的前置問題 在Leung Wing Yi Asther v Kwok Yu Wah & others (2015) 18 HKCFAR 605一案中,在第28-29段,香港終審法院確認跟隨英國TL v ML & Other (Ancillary Relief: Claim Against Assets of Extended Family) [2006] 1 FLR 1263案件確立的法律程序,即在婚姻財產分割訴訟涉及到第三人對於財產的權益時,婚姻訴訟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權益訴訟,應該作為婚姻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處理,通過雙方提交書狀,證詞,開庭聆訊的方式解決。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 在香港離婚訴訟之婚姻資產信託的代持訴訟中,因為涉及到婚姻訴訟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利益,通常需要將第三方(例如作為實質權益持有人,或者作為代持人的父母)加入到訴訟中,作為訴訟的一方。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的法律依據:Order 15, rules 6(2) and (3) 關於第三人加入訴訟的規則,以及上述案例法; 加入的程序: 可以由婚姻訴訟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請加入第三方,或者收到法庭文件的第三方也可以自己向法庭申請加入。 並非所有的類似程序第三方都必須加入。例如在訴訟一方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時,第三人至少應該被通知到訴訟的程序,以便收到法庭判決的約束。第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加入。 代持還是信託:法律適用問題 當婚姻訴訟涉及到的信託代持的資產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中國內地的房產)時,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聲稱的代持或信託的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應該適用香港的信託法律,還是資產所在地的法律? 如爭議的資產是內地的房產,適用內地法律則涉及到內地的有關法律是民法下的委託代持法律關係,而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則涉及到的是香港的信託法下的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或結果信託(resulting trust), 其法律的原則與內地的委託代持法律關係,雖然有相似之處,但並不完全相同。 根據Johnston,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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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solicitor)資格

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solicitor)資格         作為具有內地法律背景同時持有內地和香港律師兩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經常有內地的律師同行或者內地的法律學士或其他人士詢問我: 內地背景的人士(例如內地律師、內地法學院的學生,或內地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如何能夠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 本文擬特定就內地背景的不同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做出介紹,以解答相關疑問。         一般而言,無論對於內地背景,或者其他非內地背景的人士,要取得香港律師資格,有以下兩種主要的途徑: 一、通過傳統的法律教育的途徑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在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之後,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然後在香港的律師樓實習兩年,之後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就此路徑而言,包括三個程序和步驟: 第一步: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二步: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一年的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如果是兼讀,則兩年); 第三步:在香港的律師樓作為實習律師工作兩年(有薪)。      就上述第一步的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而言,有兩三種途徑完成該等課程教育: 第一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三年的法律本科學位(LLB)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香港或香港以外(例如內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報考。 第二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兩年的法律博士學位(JD)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的已經取得了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士。大陸法系(例如內地)的法律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讀JD,普通法系的法律本科生則不可以。 第三種: 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的法律學院完成法律本科學位(LLB)或者同等學歷(但沒有取得本科學位)課程(GDL/PGDL/CPE)後,自修並報考和通過香港本地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exam)取得合格,即可視為完成了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一步: 合資格普通法及香港法教育 第二步: 香港法律實踐課程(PCLL) 第三步: 見習律師 第四步:成為香港律師 香港LLB (HKU, CITYU, CU)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HKU, CITYU, CU)任何一所完成一年的PCLL課程(兼讀則兩年) 在香港任何一間律師樓作為見習律師帶薪實習工作兩年 完成前述三部後,提出申請並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師入職儀式上,被法官任命為事務律師。 香港JD (HKU, CITYU, CU) 海外普通法地區LLB或同等學歷(GDL/PGDL/CPE),然後通過香港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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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或其履行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跨境貨幣兌換違反內地的外匯管理法)而主張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作為從事內地-香港跨境訴訟業務的香港律師,本文擬對相關案例所確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總結,以便於學習、理解和應用。 違反內地法律,合同在香港法庭無法強制執行力的情形  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18 HKCFAR 544, 案件確定基於國際禮讓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如果合約涉及違反內地法律,則在香港法庭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庭總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合同適用(無論選擇適用,還是根據沖突法適用)內地法律,而合同條款在內地法律下不可強制執行,則在香港法院也必然不可強制執行; (2)如何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實行違反合同履行地(例如內地)法律的行為,則香港法庭不會認可該合同的效力; (3)如何合約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和意圖涉及到在其他法域(例如內地)實施違反當地法律的違反行為; (4)如何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的行為(即使不是簽訂合同時意圖的),也可能(但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法在香港法庭執行,取決於所違反的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是否非常嚴重。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1): 可否以合同為基礎要求兌換店履約? 根據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的判詞,通過香港的兌換店所進行的以跨境貨幣對敲形式而完成的貨幣兌換合同,因為違反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而違反內地法律,從而在香港法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香港法庭不會基於合約法的繼承,強制任何一方履行該等貨幣兌換合同。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2): 可否以不當得利為基礎要求兌換店退還資金? 顧客按照貨幣兌換店的要求將人民幣在內地存入到兌換店指定的銀行賬戶,該指定賬戶視為以貨幣兌換店的代理人的身份收取客戶的資金,等同與貨幣兌換店收取了客戶的資金。那麼,在貨幣兌換合同被裁定為違法的情況下,顧客是否有權利以兌換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兌換店退回資金呢? 在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中,顧客一方提出,「不當得利」之「不當」因素,在於顧客處於錯誤而支付資金,但法庭認為基於跨境兌換的非法性,顧客無法主張「錯誤」,但顧客可以主張(因合同五強制執行力)兌換店一方收取資金而沒有支付對價(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i)作為其不當得利之「不當」的因素。 兌換店一方提出,因為跨境對敲的兌換是違反內地法律的,兌換合同違法,從而原告為履行違法合同而支付的資金,因違反公共政策,從而不可以依賴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退回。其依賴的典據是 Aratra Potato Co Ltd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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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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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法律問題

香港離婚程序: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法律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法律程序中,會涉及將家庭子女臨時或永久帶出香港的問題。一旦子女被一方攜帶離開香港,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著難以見到子女的問題。如果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也會面臨著難以實際行使對子女的管轄權的問題。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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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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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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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的運用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Right of Abode of Children born outside Hong Kong to a Hong Kong Pemant 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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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移民簽證律師:香港永久居民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香港移民簽證律師: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條件 作為香港移民簽證律師,經常會接到關於香港居留權的相關咨訊,有的是關於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的子女的,有的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有的是關於投資移民或工商移民的。特此在這裡總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以及《入境條例》的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如要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必須具備下列三者之一的條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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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香港公司收购的基本程序和文件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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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購 :基本程序與文件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基本程序與文件   在普通法地區(例如香港)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與文件與在中國內地的公司收購有所不同的。 本文以香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為例,簡要介紹香港公司收購的一般程序與文件。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準備階段       在雙方確定有進行收購的意向後,雙方可以先簽署《保密協議》、《獨家談判協議》、賣方同意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給賣方的承諾函。       1.  保密協議 – 主要是賣方(目標公司)需要確保,為進行本交易而向買方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料和資訊,不會被散播出去。只有簽署保密協議,賣方(目標公司)才能放心地向買方提供盡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       2.  獨家談判協議 – 主要是買方要確保,賣方在與買方談收購的同時,不會同時在與其他潛在的買家就同一標的談判。這一文件並非必須,可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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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法律問題

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法律框架 在香港法律下,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一些不同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總括而言,在法律層面上,最有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 (1) 公司法。 股權激勵計畫的設立可能涉及到發行公司新的股份作為激勵的股權。 新的公司股份的發行,需要遵循《公司條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例如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批准後再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 合同法。 公司與員工之前關於授予股票期權、股票認購權等計畫的安排生效後,構成公司與員工之前的一項合同安排,受合同條款(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的條款)的約束。 (3)勞動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構成員工勞動報酬和收入的一部分,受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4)稅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也需要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在員工的年度薪金報稅表中向稅務局申報,而公司也需要作為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向稅務局申報。 (5)信託法。許多股權激勵計畫(特別是限制性股票類型的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將該等用於激勵的股權轉到由受託人代為持有。 持有激勵股票的受託人作為該股票的法定權益持有人,而設立股權激勵計畫的公司或員工(在行權後)成為該股票的實質權益人。 這有賴於信託法下的安排。 (6)反歧視的相關法律。 股權激勵計畫當然可以設置不同的讓全部或部分員工參與獲得利益的條件,但不可以有基於性別、殘疾、種族的歧視。在這方面,香港有《性別歧視條例》等不同的法律規範,並有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實施。 (7)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 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計畫,必然後收集員工的一些個人資訊,這些個人隱私資訊受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的保護,因依照法律的規定收集、保存。 (8) 上市條例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3章就股票期權作出了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常見的類別 在實踐中,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不同的類別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的特點各有不同,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要選擇實施適合自己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以下表格列出了比較在香港比較常見的兩種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類別 股票期權(option) 限制性股票(resitricted shares ) 激勵對象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授予的標的 期權 限制性股票 支付對價否 贈與或有償 贈與或有償 哪個公司的股份?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授予文件 期權計畫; 期權協議或期權獎勵授予通知; 限制性股票計畫;限制性股票協議或限制性股票獎勵通知 股票來源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行權條件 期權的行權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限制性股票變為無限制性股票的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除了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之外,常見的其他形式的員工激勵計畫還包括限制性股票單位計畫、延遲的現金獎勵、 虛擬股權計畫、股票增值權計畫等。 公司員工激勵持股計劃的稅務申報 […]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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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資貸款律師: 香港融資貸款及擔保、抵押的法律問題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貸款抵押法律事務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的法律問題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概述 香港融資貸款及擔保、抵押法律業務是本所經常處理的跨境法律業務之一。 通常的情況是,中國大陸背景的企業通過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例如子公司)作為借貸的主體,向香港的一家銀行或幾家銀行(銀團)貸款,而由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並以特定的銀行帳戶資產、關聯公司簽發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大陸公司股權、香港的房產、大陸的房產等作為抵押擔保。 在香港進行融資貸款的最大的優點是利率較合理,一般銀行融資的利率為Hibor + 1%-2%左右,實際利率 水準大約一共3%-4%左右。 此外,融資程式相對簡潔成熟,只要借款人能夠提供足夠的抵押和擔保,獲得融資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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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離婚的法律程序較為複雜。相關的離婚法律程序指引的文件為處理香港離婚程序的執業人員提供了一定的實踐指引。 這些香港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由香港的法庭或律師會專業小姐起草/發佈。以下為部分常用的相關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   家事法庭實踐 (Family Court Practice, Law-Society-Cirular-12-906a1)   實踐指引15.11- 財務爭議解決試點計劃 (PD15.11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ilot Scheme)   實踐指引15.13- 子女爭議解決 (PD15.13 – Children Dispute Resolution)   家事調解手冊2017 (Family Mediation Leafleat 2017)    離婚呈請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filing divorce petition)   家事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substitution service in Family Court)   家事法庭常用文件格式範本(Family Court Forms) 有關在香港離婚訴訟的相關事務,歡迎咨詢本所處理香港離婚訴訟事務的律師。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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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源崩塔,突顯香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佳源股權質押之強制出售導致股價劇變 江蘇省內房發展商佳源國際成立於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價崩塔前有300多億市值。 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價一天之內下跌80%,震驚香港股票市場,連港交所行政總裁也表示關注。 市場最先懷疑股價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億五千萬美元的票據到期不能支付,後來佳源發出公告,澄清票據已經全數支付並表示公司財務正常。 但在6日後佳源申請停牌,並發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東(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而佳源的控股股東則持有佳源約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強制出售,但對於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佳源的股權及詳情則語焉不詳,表示稍後接到控股股東通知後再進一步披露。佳源本來想在發出公告後申請復牌,但似乎馬上給聯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香港民事訴訟制度-挑戰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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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披露制度概述 香港離婚訴訟中,財產披露主要是通過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來實現的。法律上,雙方均有義務如實、準確地披露自己名下的財產、收入、權益及負債等財務狀況信息及文件。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必須以宣誓的方式簽署。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原則上任何人故意在宣誓的文件中做不實的陳述,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雙方交換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後,每一方均有權以問卷(Questionaire)的方式針對對方提交的財產披露文件中的內容提出合理的疑問,並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相關證據文件。如雙方就具體某一事項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的內容或程度有爭議,則由法庭決定並作出命令。法庭在考慮是否命令一方作出具體的某一項披露時,通常需要考慮:(1)關聯性,即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是否與對方的財務狀況相關; (2)被要求披露的一方持有或能夠合理地獲得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 (3)合理性。例如,如果僅僅是很小額(例如1000元)的金錢支出,而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已對金錢支出的用途(例如購買衣服)作出合理的說明,法庭可能不會支持另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支出憑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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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香港的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與代理 在幾年前,我寫過一篇《香港的電郵詐騙訴訟及其代理》的文章,介紹如何處理通過向警方報案及香港民事訴訟處理電郵詐騙案件。 香港的電郵詐騙案件仍然沒有杜絕,但另一種金融詐騙形式,即通過引誘客戶投資虛假的金融資產而進行詐騙的形式,卻在香港近年來愈演愈烈,受害者許多是在位在美國、加拿大及其他地方的海外華僑。本文將對這種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進行介紹。 香港的投資詐騙案件的形式 香港發生的以投資為幌子進行詐騙的形式在報章上已經有較多的報導。根據相關報道,以倫敦金投資詐騙案件,例如:   由美女通過社交軟件結識潛在的投資者, 引誘潛在投資者在所謂的投資公司的網站開設交易賬戶;   以高額回報,引誘受害人進行所謂的投資,引誘受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投資款項,作為所謂的投資資金;   通過賬戶交易軟件App, 使投資者可以通過app查閱投資賬戶的餘額及交易記錄;   誘騙投資者簽署授權書和交出投資賬戶的登入信息,代表投資者進行多次操盤,引致賬戶全部或大部分虧損;告知投資者賬戶資金已經全部或大部分虧損,無法退回。   或者在在受害人要求提取投資款時,進一步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謂的“稅費“、“託管費”等名目的資金,在受害人支付完畢後,所謂的聯繫人(騙徒)消失,無法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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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牌照律師: 香港金融牌照申請 – 香港證監會《發牌手冊》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金融牌照的申請與收購 香港金融牌照申請 – 香港證監會發佈《發牌手冊》 香港證監會于2017年發佈《發牌手冊》,對申請金融牌照的事務給出指引。 申請香港金融牌照的人士應該仔細閱讀和理解《發牌手冊》。 其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1 章        引言 第 2 章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3 章     中介人及持牌人士的類別 第 II 部     如要獲發牌照或註冊,須符合甚麼要求? 第 4 章     持牌法團 第 5 章    負責人員 第 6 章    持牌代表 第 7 章   註冊機構 第 […]

香港證監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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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漢博案 – 中港證監會聯手執法的例子

中證監調查 唐漢博為中國公民但在香港居住。在2016年3月香港證監會就其買賣中國鋁業股票的交易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 港證監發現唐漢博和他太太在買賣其他兩間香港上市公司中有可能違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收購合併守則》。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就唐漢博及另一人因買賣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涉嫌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調查。 協助取證與搜查令 2016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函給香港證監會請求提供協助。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請求後,香港證監會向裁判官成功申請搜查令,並在進行搜查時,香港證監會的調查員在唐漢博位於香港的住宅內檢取了手提電腦、手提電話以及相關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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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在2014年港交所因阿里巴巴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否決其申請上市後,對是否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引起極大爭議。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多名財經官員對阿里巴巴最终未能在港上市深表惋惜亦頗有微詞。 在這樣的背景下, 繼去年底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概念文件公佈諮詢結果後,在本年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就同股不同權的具體條文及方案推出諮詢文件,若具體方案獲得支持,港交所將修訂香港的上市規則,加入新的第8A章容許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根據第8A章的規範在香港上市。以目前的形勢看,落實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是勢在必行,因為港交所要把握、迎接下一浪的中國創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機遇,所以很可能港交所在諮詢後作出若干微調,然後在本年中正式落實。 同股不同權的方案內容 以下是港交所諮詢文件中,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具體方案的扼要介紹: 1. 公司性質: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a.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b.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c.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d.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2. 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3.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4.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       a.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 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b. 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5. 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6. 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 億港元的公司。如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港交所亦會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 億港元的收益。這樣的話,只有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方合資格申請上市。 7.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倘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即供股或公開發售)又或透過以股代息或股份分拆(或類似交易)的方式按比例發行證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維持投票權,前提是其後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不會高於進行公司行動前的不同投票權比例。 8. 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中所有受益人,他們合計必須實益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但最多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公司上市時,所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整體持有的經濟利益(按價值而言)不致過少,若干程度上劃一其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然而,港交所不擬於公司上市後持續施加此規定。 9.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只限上市時是發行人董事及上市後留任董事的人士。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a)身故;(b)不再為董事;(c)被港交所視為失去行爲能力;或(d)被港交所視為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此外,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將其股份的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又或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轉讓予另一名人士(倘屬遺產或稅務規劃的信託或其他結構,可獲有限度豁免),其轉換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亦會永遠失效。 10. 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必須附於某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的股份。這類別股份必須是非上市股份,而當中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只可提高受益人於發行人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表決的權利。為減低徵用及侵佔公司資源的風險,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 倍。 11. 港交所將會規定,不同投票權上市發行人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擁有可於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的合資格投票權不少於10%。港交所亦會規定,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或在議程上提呈議案。 12. 港交所將規定以下重要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就下列事宜行使不同投票權:        a. 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

香港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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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紹過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 在本人中,本人將介紹在離婚訴訟的待決期間申請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問題。 甚麼是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場有關離婚、子女撫養、贍養費和財產調整的離婚訴訟從提起到法庭作出判決往往曠日持久,可能會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訴訟期間,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向法庭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由丈夫按月支付臨時的贍養費。 該等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的命令下的臨時贍養費,將涵蓋到作出最終的訴訟判決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請一方(通常是丈夫)會需要遵守命令在訴訟期間支付贍養費。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財產調整和贍養費的判決後,該等正式贍養費的命令將取代訴訟待決期間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法律原則:合理性及其確定標準 香港的《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合理的贍養費,法庭需要考慮與案件相關的額所有情況。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合理性原則」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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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設立、公司秘書服務  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該修訂條例規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該《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點擊查看《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全文。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事務指引: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是什麼?  什麼類別的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應該採取什麼行動以識別器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於何時吧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須交付什麼表格以申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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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收緊外資收購農地的政策

澳大利亞收緊外資收購農地的政策 二零一七年是中澳關係動蕩的一年,這一年不僅見證了一些澳大利亞親中政客在接受華商非法捐款醜聞中下台,而且也引發了備受爭議的反間諜活動和外國干涉法,而這些法律顯然是針對被懷疑的中國滲透澳大利亞的政治活動。這種趨勢將持續到2018年。因此,新年伊始,澳大利亞財長已經急不及待宣佈限制外商收購農地的更嚴厲措施。雖然新的措施普遍適用於所有的外國投資者,但一般認為主要是針對中國的。 中國投資者在農地上的興趣與日俱增 在2016年來,中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搶購澳大利亞農地。僅在2016年,根據最新的澳大利亞“農地外國所有權登記冊”,中國在澳大利亞農地的權益已經增加了十倍,達到了一千四百四十萬公頃。這使得中國僅次於英國,成為外資擁有澳大利亞農地排名中位居第二,但普遍預計中國今年將超過英國。去年8月,中國政府對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行新的限制,但這似乎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對澳大利亞農地的興趣。 2017年8月,中國國務院制定了新的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規則,將其劃分為“禁止”,“限制”和“鼓勵”三類。禁止類包括賭場和軍事技術,而限制包括酒店和房地產開發。但是鼓勵農業和基礎設施投資。所以新政策反而對中國商人投資澳大利亞農地產生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 中國投資者搶奪澳大利亞農地自然引起了當地人的擔憂和戒心。所以,儘管外商所擁有的農地中佔了80%是以租賃形式持有,而非永久地,但當地人要求加強限制外資擁有農地的呼聲卻甚囂塵上。這種仇外情緒最為明顯地反映在中國投資者收購澳大利亞最大農地主基德曼公司(Kidman & Co.)一案上。 基德曼公司收購 基德曼是澳大利亞最大的私人土地所有者,擁有澳大利亞土地總面積約1.3%,佔澳大利亞農業用地的2.5%。它擁有10個牛站,包括跨越南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北領地和昆士蘭的地塊,面積達101,411平方公里,管理著18.5萬頭牛。基德曼的牛站之一Anna Creek也是澳大利亞最大的單一地塊。更重要的是,該地塊中的50%土地處於南澳敏感的軍事地區,這個軍事地區對澳洲的國防尤其重要。 基德曼所持有的資產的獨特性自然引起野心勃勃和資金充裕的中國投資者垂涎。第一輪招標簡直是中國投資者之間的一場內鬥,特別是中國投資公司Genius Link Asset Management及其競爭對手上海鵬欣。但澳大利亞這個標誌性資產引起了中資買家強烈興趣的同時,更加掀起了澳大利亞社會上及政界的廣泛討論和關注。這最終導致澳大利亞財長第一次否決交易,理由是交易不符國家利益。但這並沒有減低中國投資者的興趣。第二輪的票書來自中國大康集團牽頭的財團,大康持股比例為80%,當地投資者持有其餘的20%。但這個組合又再一次被財長否決。 到第三次入標時,中澳投資者調整了在項目上的佔股比例後才最終獲得財長的批准。此次牽頭的是澳大利亞女首富Gina Rinehart,佔股比例為67%,中方的比例則縮水到33%。更重要的是,處於軍事用地的地塊被剝離並賣給當地的投資者。顯然,這次的交易結構是經過小心的重組,首先將中方的持股比重減至少數,同時亦把軍事用地剔除,已減輕當地人的政治憂慮,可謂用心良苦。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這筆交易是否能夠獲得批准還是值得懷疑的。基德曼的交易對中國投資者來說只可說是一個慘勝。 更嚴格的措施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在今年2月宣佈了更為嚴厲的措施以限制外商收購農地,主要方針是中澳投資者公平競爭。 以目前的規例來說,如果外國人的農業土地累計價值超過1500萬美元,外國人(不包括外國政府投資者)對農業用地的投資一般需要批准,但澳大利亞的貿易協定夥伴國所屬的外商則例外。所有外國政府投資者收購農地,不論價值是多少均一律需要獲得批准。 如果超過1500萬美元這個門檻,澳大利亞財長可以無條件批准、有條件批准或否決交易,主要考慮是交易是否符合國家利益。 作為國家利益考慮的一部分,外商投資委員會將考慮澳大利亞本地人是否有機會參與購買同一塊農地,同時亦會考慮考慮銷售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一般來說,對於沒有公開出售和沒有廣泛推銷超過30日的農地交易,不予批准。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確保澳大利亞當地人有足夠的機會在任何農地的銷售過程中參與。 公開、透明的銷售流程意味著: 1. 使用澳大利亞當地投標者能合理進入的渠道,對農地作出公開的銷售及廣告推廣(例如在廣泛使用的房地產網站或大型地區/國家報紙上刊登廣告); 2. 農地已被推廣/以廣告推銷至少30天; 及 3. 在農地仍然待售的情況下,所有人有公平的機會入標或提出要約。 結語 中澳關係惡化可能會持續到今年。中國投資者欲收購澳大利亞重大資產(不限於農業用地),都必將引起外商投資委員會的嚴密審查,以回應澳大利亞人民的政治憂慮。首選的策略是仿效中國投資者持有少數股權的基德曼模式,並在管理中扮演被動投資者的角色;任何敏感或具戰略意義的資產都應該被剝離。當然還有聘請一位優秀的公關經理並保持低調!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香港公司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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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的重大變革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設立、公司秘書服務  香港公司法的重大變革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本文將扼要介紹新頒布的《公司條例》 第12部2A分部,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響。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適用範圍 新的修訂將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論是股份或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記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Hong Kong company secretar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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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和澳大利亞法下罷免董事的簡要說明

在香港法和澳大利亞法下罷免董事的簡要說明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罷免董事的原因不一而足, 這些包括董事力有不逮,與其他董事或同事不和, 或涉及其行為失當包括違反誠信責任等等。 一般來說,只有股東才能罷免董事,原因在於董事被視為公司或股東整體的準代理人,因此只有股東作為主事人才有權對其進行解僱。而事實上, 股東罷免董事並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在香港,相關的法律載於《公司條例》第462條中,該條規定儘管公司的章程或董事和公司之間的任何協議有相反規定,公司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第462條同樣適用於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但同時,第463條亦給予相關董事出席股東大會並作出申辯的權利,而他亦有權要求在股東會前向股東傳閱他的書面陳述。 在澳大利亞,這方面的法律則比較寬鬆和靈活,因為它區分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要求和程序與香港差不多,澳大利亞的《公司法》第203D(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能由股東罷免,而相關的董事亦有同樣的申辯和作出書面陳述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是私人公司,那麼第203C條則訂明公司可通過其章程規定,以股東會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罷免董事。 通常情況下,私人公司的股東(或最少是大股東)在董事會內都有與其持股量成正比的董事代表。因此, 如果董事會能通過罷免董事的決議, 則股東會亦很大可能通過同樣的決議。但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則並非必然。因此,通過區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澳大利亞法律為私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可以節省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和成本。

香港遗产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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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離婚的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夫妻結婚後至少一年之後,一方才可以向法庭提起離婚。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結婚尚沒有滿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 香港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並不鼓勵隨意的結婚離婚。 這與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在中國內地,結婚到離婚之間並無時間限制;第一天結婚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也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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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澳大利亞的內幕交易法比較

引言 簡單來說,內幕交易就是由已經獲得相關證券或金融產品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人進行的交易。即使在最成熟的金融市場,內幕交易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最近十年間,互聯網的普及以及金融產品的創新為這種隱秘的活動增加了檢測,執法和起訴的複雜性和難度。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隨著這種非法活動日益複雜化,反內幕交易法在近乎所有先進的金融市場也變得更加精密,其中包括澳大利亞和香港這兩個區域性的金融中心,而兩者均是普通法的地區。 他們各自的制度有很多共同點,但筆者認為,香港在某些重要方面落後於澳大利亞。 有鑑於這個題目的廣泛性,本文將重點討論以下幾方面:(一)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二)兩地的基本監管架構; (三)禁止條文的主要內容; (四)在收購合併中的內幕交易。 澳洲內幕交易法見於其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CA”)),且由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執行。 香港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執行。 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傳統上有四種理論支持禁止內幕交易:(一)違反誠信(fiduciary)責任、(二)挪用(misappropriation)或詐騙公司財產、(三)獲取信息能力的平等性; 和(四)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這四個理論各有長短。 例如,違反誠信責任理論就不能支持不壽誠信責任約束的人仕, 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因為在英美法系的法律觀點認為, 股東是資本家(capitalist), 在參與公司事務上可以只考慮本身的利益, 因而不像董事一樣受誠信責任約束)。 但據筆者的觀察,最近在香港和澳洲的一些重大案件中, 兩地的法院均把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定於詐騙和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之上。 無獨有偶, 港澳兩地近年均發生了涉及內幕交易的大案, 而兩宗案件都涉及華裔人士, 而兩地法院都在案中下達最長的刑期。 在澳大利亞,在轟動一時的R v. Xiao 案件中,被告是中國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手下劉漢在澳洲的漢龍礦業的董事,漢龍礦業準備在澳洲收購兩家上市礦業公司, 被告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這兩家公司的股份, 還為購買的股份進行了股份融資。 他被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判處澳洲內幕交易案件最長的判刑的8年判刑,在判詞當中, 法庭強調的是,(一)內幕交易是欺詐的一種,和(二) 內幕交易侵蝕公眾對市場公平,有序,透明操作的信心,這不僅有可能削弱市場的操守,更可能減低投資者對商業世界運作的整體信心 。 而在香港, 在香港特區 訴 杜軍一案中,被告是摩根士丹利亞洲的執行董事, 該公司當時代表中國龍頭國企中信集團旗下在香港上市的資源業務旗艦中信資源有限公司, 中信資源準備向其母公司收購若干在哈薩克的油田。被告是當時摩根士丹利負責此交易的團隊成員,他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中信資源的股份,因而獲得2330萬港元的巨額利潤。 在此案中, 香港上訴法院亦同時下達了香港內幕交易案件中最長的6.3年刑期,並引用英國案例(R v. McQuoid)的原則, 認為:(一)內幕交易是屬於欺詐案件,是一種詐騙行為,和(二) 對商業世界的運作至關重要的保密和信任原則被內幕交易違背了,公眾對對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信心亦被削弱了。 筆者認為,欺詐理論很切合這兩宗案件的案情,因為兩個被告都在某一程度上與內幕交易中所涉及的公司有著某一程度的關係。 但試想像另一個情況, 就是一個與相關上市公司全無關係的第三者無意中或以外地獲得了該公司的內幕信息(例如,一個人意外獲發一個載有收購某上市公司建議的電郵),進而利用這些消息進行內幕交易呢? 在這種情況下,內幕人士根本不受任何守誠信或保密責任約束,而他與收購方或者被收購方均沒有任何關係可言, 所以根本談不上欺詐, 因為如果他的行為是欺詐的話,誰是欺詐的受害者?在此問題上, 美國有一宗有趣的案件(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445 U.S. 222 (1980)), 在此案中, 被告是受聘於一家印刷公司的標記員,他須處理涉及五項公司收購的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已經編碼,但他卻能夠在收購公佈前,破解編碼而得悉被收購公司的身份及收購價, 並購入這些公司的股份而獲利。 在推翻下級法院對被告的定罪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論他的行為多麼不恰當,被告並不干犯傳統意義上的欺詐罪,因為法庭認為,公司內幕人士未披露消息屬於欺詐是因為他們對公司的股東負有誠信責任,但被告與他所購買股票的公司股東沒有任何關係, 他不是他們的代理人、信託人,他亦不是收購方付託信任的人。 事實上,他對交易雙方而言是一個完全的陌生人。 筆者認為,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等於欺詐,上述假設的情況更不能說是欺詐,因為在Chiarella案中的被告至少是受聘於一間印刷公司, 而這家印刷公司與收購方存在合約關係(受收購方所聘印刷收購文件), 但在以上假設的情況中, 內幕交易者與收購方及被收購方卻一點關係也沒有, 他只是意外的獲得收購信息! 看來,維持市場秩序是禁止內幕交易的最方便和涵蓋範圍最廣的最佳理由,可以包含所有其他道理(因為成熟的金融市場肯定不能容忍涉及違反誠信責任或公司高管盜用公司機密及有價信息的內幕交易) […]

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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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律師: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香港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一、費用的類別 國際仲裁中的費用,主要有兩類:(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雙方各自支付的律師費用、專家費用、證人費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員(仲裁庭)的費用。 國際仲裁中的律師費用一般是按時計費的。但有的客戶(如何中國內地客戶)可能更喜歡固定收費。 兩者各有優劣,計時收費能更好的體現律師的工作量,固定收費在某些時候導致律師不願意過多投入時間,追求早日結案。 仲裁員的收費方式,在機構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機構收取,然後仲裁事機構再將(部分)費用支付給仲裁員作為仲裁員的報酬。仲裁機構的收費方式各個機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ICC按照爭議標的的比例收費,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標的的比例固定收費或者按時收費。就收費的高低而言,大體上,ICC收費比較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較低,而CIETAC收費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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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如何打一場漂亮的離婚訴訟官司?

作為處理離婚訴訟案件的香港律師,我們參與和處理了一場場香港的離婚訴訟,同客戶一起體會了案件中的酸甜苦辣。在不同的離婚案件中,有時我們代理申請人一方,有時我們代表被申請人一方。而離婚案件本身的爭議也各有不同,有的案件爭議在離婚本身,而更多的案件爭議的財產的調整或贍養費,或者是孩子的管養權、探視權。 有朋友問:作為處理過各種不同的離婚案件的香港離婚律師,如何在香港打一場漂亮的離婚官司? 這個問題有點難,但是我還是試圖就如何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進行一些總結。 離    婚 一、 真的決定要打一場離婚官司嗎? 二、 選擇甚麼理由離婚? 三、 同意離,還是不同意離?第三條道路 四、 需要涉外送達嗎? 五、 找不到另一方,如何離婚? 六、 對方不來應訴,怎麼辦?  子女管養權 七、 管養權、撫養權、探視權、日常照顧控制權,都是些甚麼東東? 八、 共同管養權,還是單獨管養權? 九、 日常照顧和管束權 十、 探視權如何行使 十一、 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十二、 限制將小孩帶離香港 十三、 子女撫養費,怎麼算? 財產調整(贍養費) 十四、 為甚麼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錯誤的? 十五、 在香港離婚,還是在內地離婚? 財產方面的考慮 十六、 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十七、 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在雙方中國內地(或其他境外)的財產? 十八、 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嗎? 十九、 婚姻過錯(婚外情)影嚮離婚財產調整嗎? 二十、 長期婚姻、短期婚姻對財產的影嚮 二十一、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二十二、 房子買在第三人名下,離婚是如何分? 二十三、 財產披露 […]

香港公司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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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外商投資監管制度簡介(1)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引言 過去十年來,中國投資者對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興趣大增,特別是在採礦和資源,房地產,食品和農產品領域。這部分是和中國政府的戰略需求,人民幣升值和過去5年來澳元的貶值,澳大利亞政府對中國投資者採取的相對歡迎態度,澳大利亞資產質數和中國移民大量湧入這個幸運國家有關。然而,雖然澳大利亞政府普遍歡迎外國投資,但這並不意味著境外人仕收購澳大利亞資產完全沒有限制,特別是具有國家安全考慮的戰略資產以及住宅物業,後者近年更有強烈的政治呼聲要求加強監管以以保護當地澳大利亞人的利益。結果是澳大利亞政府對1975年制訂的“境外收購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境外收購法是澳大利亞針對境外人仕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最重要法規之一。 本系列文章的目的是扼要介紹澳大利亞政府就境外人仕收購不同類型澳大利亞資產的監管制度。由於這個題目範圍廣泛,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和多樣, 所以將分為幾個部分,本文是第一部分,將討論一般涉及監管外國投資的法規和監管機構,及對收購澳大利亞住宅物業的監管。   監管機構和法律 負責管理澳大利亞外商投資的主要機構是外商投資審查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FIRB”)。 FIRB是1976年成立的非法定機構,其作用只是諮詢,即向澳大利亞財政部長和政府提供有關澳大利亞外國投資政策及管理的意見。有關政策和建議的決策權在財長手裏。 澳大利亞的外國投資監管制度主要見於1975年訂立的“境外收購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 “該法例”)及其他若干附屬法例。該法案是一條聯邦法例,這意味著它適用於整個澳大利亞而不是特定的州份。該法例於2015年12月進行了大幅的修訂和重寫,重點是加強監管和執法。   境外人仕 由於該法例下的限制僅適用於收購澳大利亞資產的境外人仕,因此,我們必須首先了解何謂“境外人仕”。根據該法例,境外人仕為: (a)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或 (b)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外國法人或外國政府持有重大權益的法團; 或 (c)一家由2個或以上的人仕共同持有重大權益的法團,而該2個或以上的人仕均不是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境內的個人,或為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 或 (d)一個信托基金(trust)的信托人(trustee) , 而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持有該信托基金的重大權益; 或 (e)一個信托基金的信托人,  而2個或以上的非通常居於澳大利亞的個人, 境外法人或外國政府共同持有該信托基金的重大權益; 或 (f)外國政府 在某些情況下,境外人仕的關繫人(associate) 也可被視為境外人仕,儘管該關繫人本身並非境外人仕。 “境外人仕”的定義本身產生的一個重要概念, 就是何謂“通常居住”? 究竟何為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 很明顯, 這個概念只適用於自然人而非法人. 根據該法例第5條,非澳大利亞公民需滿足以下的條件方可被視為通常居住於澳大利亞: (a)在過去的12個月內,該人已經在澳大利亞逗留超過200天; 而 (b)當時: (i)他個人實際逗留在澳大利亞,而他持續逗留在澳大利亞並不受到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或 (ii)他個人並非逗留在澳大利亞,但在他最近離開澳大利亞之前,他在澳大利亞的持續逗留不受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從以上的定義, 很顯然地,境外人仕不包括澳大利亞公民,但可能包括(1)甚至澳大利亞的永久居民,如果他沒有在過去12個月內在澳大利亞逗留超過200天;(2)持有臨時簽證者,如學生簽證,工作簽證等,因為這些人仕在澳大利亞的持續逗留,受到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 至於何謂重大利益, 在2015年法令修正案之後,其定義已從15%提高到20%,即現在是20%了。   住宅物業 該法案的限制因資產類別而異。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存在國家安全考慮的資產和影響當地澳大利亞人(如住宅物業和食品)日常生活的資產自然會受到監管機構更嚴格的限制和更密切的監督。   新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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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 – 香港律師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 – 香港律師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作為一家提供公司法律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已經為許多內地上市或者上新三板的公司就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合法合規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文將為香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務作出初步介紹。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 –  為香港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過程中,上市文件中會需要就上市主體的所有境外關聯公司的主體、存續、合法性等進行披露。而對於上市主體位於香港的關聯公司,需要聘請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與內地的緊密經濟聯繫,許多內地公司基於商業目的在香港設有關聯的子公司、母公司。而當該內地公司在準備上市、上新三板時,對該香港公司的核查方式,通常就是有香港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香港律師為出具法律意見書而進行的盡職調查 香港律師為了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會需要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範圍通常包括:(1) 對公司註冊處存檔的文件進行查冊; (2)對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書進行查冊; (3)對公司是否在香港涉及訴訟進行查詢; (4)對公司是否涉及任何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查冊; (5)對公司持有的不動產(如有)登記資料進行查冊; (6)對公司持有的商標、專利等進行調查。 在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能會需要公司回答盡職調查問卷,對一些問題進行澄清。 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 香港律師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範圍可以應客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通常,會包括以下方面: (1) 香港公司的基本資訊 包括其名稱、地址、成立日期、股東、股本、董事等基本資訊 (2)香港公司的主體資格 香港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等。 (3)經營範圍 香港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甚麼,是否取得了從事其經營所必要的經營資格、許可證、證照。 (4) 历史沿革 香港公司自成立以後再主體、股東、股份、董事、公司祕書等方面的历史變化與沿革。 (5) 股權結構 香港公司的股東、股權結構、股份種類、股權結構的历史變化。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手續是否齊備;股東的股權是否被抵押、質押或設有其他權利障礙。 (6) 公司資產 該香港公司是否持有任何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等資產。 該等資產的權屬情況。 (7)重大債權債務情況 該香港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的債權債務。 (8)訴訟、仲裁、行政處罰 該香港公司是否涉及到任何訴訟、仲裁或收到其他行政處罰 (9)勞動用工 該香港公司在勞動用工方面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收到任何處罰。 (10) 稅務 該香港公司是否合法納稅、是否履行了各種稅務責任和義務。 以上列舉的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並非完備,根據客戶的需要可能會增加或減少。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出具香港律師法律意見書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處理香港、內地兩地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已經為許多內地公司上市、上新三板或股份增發項目涉及到的香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間、費用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為內地公司上市、上新三板涉及的香港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所需時間一般1到2個星期。 根據具體工作,費用一般兩萬到三萬港幣。 有關香港公司盡職調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事務,歡迎聯繫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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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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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普通法中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 前言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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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 禁止反言原則 作為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理由?

 一、問題的引出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決的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國際仲裁界對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關注與爭論。 在該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拒絕執行一個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申請的國際仲裁裁決。 拒絕的理由是,執行申請申請人之前在澳大利亞根據《紐約公約》作出同樣的執行申請時,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已經做出了該仲裁裁決尚沒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決,因而,根據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審)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則,法庭不再對這一問題再次審理,直接拒絕執行。 《紐約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五個理由,難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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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案例(1): 約定仲裁地為“中國”= “香港”? 原訟庭 Z v A & ORS 案簡介

案件名稱: Z v A & ORS – [2015] 2 HKC 272 案件事實 雙方在合同約定:適用ICC仲裁規則仲裁,仲裁地為中國(China), 合同適用的實體法是中國法(Chinese Law)。爭議發生後,雙方無法就在中國哪一個城市進行仲裁達成一致意見,於是一方(A方))向ICC的國際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認為仲裁地應該是中國香港。另一方(Z方)認為雙方約定的仲裁地是中國,僅僅指中國內地。ICC仲裁庭認為雙方就仲裁地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ICC仲裁規則,確定仲裁地為中國香港,仲裁程序適用香港法律。仲裁員於是以香港為仲裁地作出關於仲裁程序的命令。Z方於是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確認仲裁員無權作出此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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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作為處理香港訴訟業務的香港執業律師,在承接每一單新的訴訟案件時,都需要向客戶仔細解釋客戶預期會需要花費哪些費用,各項費用怎麽計算或數額多少。在以下文章裏,我將介紹香港訴訟涉及到的費用,供大家參考。 一、法庭費用 與內地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支付大額的訴訟費用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很少的費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港幣的固定的案件登記費用,無論訴訟標的額是多少。在香港的法律背景下,通常我們所說的訴訟費用,是指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用。

mutual recon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marriage and family civil orders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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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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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律師:如何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如何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 作爲香港公司律師,在處理客戶委託的法律事務的過程中,經常會需要恢復已經被註銷的香港公司。通過以下的文章,我將簡要地介紹申請恢復公司的程序。 需要申請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的幾種情形 比較常見的需要恢復已經註銷的公司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由于連續幾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年報,因而被香港公司註冊處強制註銷。這是一種被動的被註銷的情形。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原來自願申請將公司註銷掉了。公司註銷後,公司的法律主體叫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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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作為處理仲裁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在為客戶起草和審閱合同時,就應考慮清楚是否約定適用香港仲裁條款,以及如果約定香港仲裁,如何草擬仲裁條款。以下是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所推薦的仲裁條款。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1) 商業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樣本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Prenuptial Agreement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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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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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公證:如果辦理香港法律文書在內地使用的律師公證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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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香港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香港仲裁律師:為什麼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 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優點 仲裁的中立性 如果交易的一方是中國內地商家,雙方約定中中國法院訴訟當然是中方優先的選擇。但交易的外國一方因為不熟悉中國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喜歡。仲裁比訴訟能夠更好的滿足交易雙方選擇一個中立地點解決爭議的願望。 仲裁的專業性 仲裁更適合於解決涉及專業問題的案件。在仲裁中,選擇在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有一定背景,既懂技術有了解實際商業背景的仲裁員,相比訴訟,能更快、更有效的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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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跟中國大陸不同,香港沒有一部類似於內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統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但這並不是說香港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許多消費者遇到受商家欺詐的事情,不知道如何投訴及處理,這跟香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分散性相關。香港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主要由以下六部條例構成。在以下六部條例之外,還有一些特定行業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食物及藥物類成分(標簽)規例》,《貨幣兌換商條例電氣產品安全條例》,《地產代理監管條例》。 1. 《商品說明條例》: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商品說明條例》的一系列修訂條例於2013 年7 月19 日起生效。該修訂條例新引入了禁制和執法機制,用以阻遏商戶對消費者采用的不良營商手法。修訂後的條例對於商家通過欺詐、誤導等不良營商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規定了刑事罪行,以及民事“承諾”,法院“強制令”等制裁方法。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有權對采取不良營商手法的商家進行調查處理。除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規定外,該法律還規定了商品的說明、商標或標記的描述必須正確,對於黃金、白金等特殊商品的標註及成分也作了規定。 2. 《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該法律對所出售的商品的質量要求進行了規定。依照該條例,商品必須具備可予出賣的商品的應有質量。如果商品有任何指定的用途,該商品必須適合該指定的用途。出售的商品的質量必須有保障。 3. 《消費品安全條例》:該法律規定了消費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義務保證所提供或供應的消費品的安全性。 4.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該法律對消費者購買的貨物服務合約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管制。商品的出售商或服務提供商不能單方面利用免責條款來豁免其法律責任。免責條款必須公平合理,法庭或仲裁人可決定該條款是否公平和合理。 5.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該法律要求服務提供商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程度提供服務。 6.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該條例授權法庭可以就某些不合情理,根據該條例向消費者提供濟助。

Marriage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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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 香港结婚的条件、程序-香港婚姻律师

1.  非香港永久居民(例如中国内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结婚吗? 《婚姻条例》(Marriage Ordiance)是规定结婚的主要法律。根据规定,任何人只要愿意在香港结婚,并符合结婚的条件,都可以在香港结婚。香港法律没有对拟结婚人士有任何国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规定。 2. 香港结婚的条件? 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6岁。如果年齡在21岁以下,则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结婚;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例如:A男士与前妻离婚后,想娶她前妻的母亲–也离异,可以吗?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后,才可以) 双方都是单身(包括离异或鳏寡); 双方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同性恋不可以结婚哦); 3. 结婚的程序和形式 拟结婚通知 婚姻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结婚,需以规定的形式向婚姻登记官提交拟结婚通知。收到通知后,婚姻登记官应将该拟结婚通知陈列于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在收到拟结婚通知书的15天后但不超过3个月前,婚姻登记官应该应拟结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发出结婚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ar of Marriages)。如在提交拟结婚通知后3个月内当事人没有结婚,则所提交的拟结婚通知自动失效。 结婚仪式 结婚的仪式有三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在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内,由婚姻登记官或其代理官员主持;二是在持牌的宗教场所,即教堂内,由合格的牧师支持;三是在自己选定的场所,有持牌的婚姻监礼人主持。如论采取何种形式,结婚仪式必须公开举行,除婚姻主持人外必须至少有两名见证人。 婚姻主持人、新郎新娘、两名见证人必须在结婚登记证书(两份)上签字,一份交给结婚人,另一份由婚礼主持人交回婚姻登记处。 两种特殊的结婚 婚姻条例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结婚。一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有权特别许可某两人结婚,而无需遵循以上拟结婚通知和结婚仪式的要求。另一种是临死前结婚(Marriage of a dying person), 如果两人在一起同居,渴望结婚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在一人临死前,婚姻登记官或任何合格的婚姻主持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为他们举行婚礼,而不必取得结婚登记证书。(这法律好像还蛮人性话的哦!) 4. 婚姻形式的缺陷与无效婚姻 虽然没有完全遵守以上结婚的形式,婚姻并不一定就无效。除非结婚双方在结婚是“明知或恶意默认” (knowingly or wilfully acquiesce)以下情况之一,否则婚礼举行后 ,婚姻不因其形式的缺陷而无效: 婚礼不在结婚登记处、持牌教堂或婚礼监礼人的主持下进行; 以假名结婚; 没有提交拟结婚通知; 婚姻主持人不是合资格的牧师、婚姻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 婚姻登记证书是证明婚姻经过合法缔结和登记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但不能用来证明结婚人在结婚时不存在其他合法婚姻。 因而即使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如果事后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婚姻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5.  国外/中国内地婚姻的承认 许多人在国外或中国内地结婚,但需要在香港认可其婚姻关系(例如在香港离婚,或移民、继承等程序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婚姻条例规定,如果双方对与婚姻无争议,则只需出具在国外/中国内地的结婚登记证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的核证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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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深大律師-御用大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資深大律師-御用大律師:簡介 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的一種。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其條件要求大律師執業十年以上,表現突出,才可能為獲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委任。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地位等同與香港回歸中國前英國統治下的禦用大律師。同時,所有在香港回歸中國前已獲認許為禦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香港回歸後後自動取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在香港回歸前,香港實施的禦用大律師資格的制度被許多法律界人士所詬病。因此在回歸時,考慮是否設立香港資深大律師制度及其資格的認定曾經過不少討論。然此項委任絕非理所當然,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年資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而大多數香港資深大律師被委任時年資已超過10年。 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的記載,截至2013年12月,香港資深大律師共只有92人(80男、12女)。而香港資深大律師會根據其執業年份列出排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有一名名譽資深大律師,也就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人權學者陳文敏教授,他在2003年獲得名譽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最新名單可見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出庭 在1995年之前,轉聘御用大律師時,必須同時聘用另一位資歷較淺的大律師(junior counsel),這名大律師主要是處理案件中一些文件工作和協助御用大律師在上庭前的準備工作,使御用大律師能更專注于法庭內的訴訟事務。這項規定有利於幫助資歷較淺的大律師獲得必要的業務經驗和機會。但此項硬性規定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費。1995年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廢除了這項硬性規定,聘用香港資深大律師的當事人是否再聘用另一位大律師,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決定。 资深大律师出庭時,身披丝袍,坐在法庭的訴訟律师席内,位置先于他人。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资深大律师只代表国家出庭,若要代表其他委托人出庭答辩,必须先取得同意或许可。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 無論是否香港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律師之收費視乎每件案件的複雜程度, 所需時間, 大律師本身之資歷和經驗而定。 一般而言, 案件愈複雜, 大律師的資歷和經驗愈深,收費就愈高, 每位大律師都可隨意和聘用他的律師商定他收取之費用,收费标准往往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取“面议”的方式。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通常較一般大律師為高。例如,有些香港資深大律師,首日出庭的收费可高达100万港币以上;此后,每出庭一天的收费从20万到30万港币不等。另外,如果邀请香港资深大律师开会研究案情,其每小时的付费标准从一万到数万元港币不等;而请他们研究文件或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所付费用则是按小时计算的,每小时从3000到5000港币不等。當然,各個香港資深大律師情況各異,收費亦不相同,以上想信息只是舉例而已,具體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需要與各個資深大律師聯繫確定。 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諮詢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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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如何成為中港兩地執業律師

2013年12月8日,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邀請,我為該所主辦的《青年律師成長之路》系列講座作了第一講《如何成為中港兩地執業律師》,給青年律師分享了我到香港學習法律和成為香港律師的經過,介紹了在香港學習法律、從事律師工作的方法途徑,回答了律師朋友們提出的各種問題。 感謝卓建律師事務所組織該次講座!可通過卓建律師事務所網站了解該所更多資訊。有关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參加本所另一篇文章《內地背景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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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香港大律師,或大狀)- 戴假發出庭訴訟的香港律師

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