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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法律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法律程序中,會涉及將家庭子女臨時或永久帶出香港的問題。一旦子女被一方攜帶離開香港,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著難以見到子女的問題。如果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也會面臨著難以實際行使對子女的管轄權的問題。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

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離婚命令中將子女帶出香港的條款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永久將子女帶離香港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根據Payne v Payne [2001] Fam 473 ,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有關申請是將家庭子女帶去哪一個國家亦是法庭的考慮,Re K (Removal from the Jurisdiction: Practice) [1999] 1 FLR 1084 and Re M (A Child) [2010] EWCA Civ 888一案中,Patten LJ指出(第23段):

「法院在決定是否批準父母將子女帶往該等並非《海牙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時,其首要考慮的問題是:作出有關判令是否符合該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當中存在某程度的擄拐風險(正如在大多數情況中),以及,假如該等風險真的出現,並會給該名子女帶來明顯的傷害,在這情況下,申請人必須能明確地讓法院信納,該名子女前往該國家所獲得的好處,超過對其福祉所構成的風險。這通常會促使法院查問:究竟可採取甚麼保障措施,以盡量減低該名子女被留在當地的風險?並必須確保假如此等情況真的發生,該名子女仍能安返其原居地。該等保障措施在其所實施的司法管轄範圍內,應當能夠產生實質和有形作用,並且必須讓身處英國的父親能夠輕易掌握。」

在最近的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的H v W [2021] HKCA 733一案中,母親申請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移居新加坡,理由是她可通過該子女的在新加坡的學生簽證獲得受養人的簽證,而她可以在位於新加坡的男友的幫助下,在新加坡建立自己的事業和家庭。上訴庭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母親在當時的情況下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計劃是不確定和不成熟的;而疫情也使得子女帶離香港之後父親難以行使探視權;法庭應該以子女的福祉為最大的考量,雖然財務方面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法庭也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打亂子女的現有的生活規律,以及阻礙子女與父親的親子聯繫等;而法庭如果不接納社會福利署有關子女安排的建議,應該給出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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