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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

香港民事訴訟

作為長期從事香港民事訴訟和內地-香港跨境民事訴訟的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會遇到一方挑戰另一方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在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在質證環節,舉證一方需要提供證據原件,另一方可以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法庭指定鑑定機構對文件的真偽做出鑑定,來解決爭議。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又是如何挑戰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呢?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發出高等法院規則O.27 r.4 下的不承認證據真實性的通知 在普通法下,民事訴訟實行證據開示制度,即訴訟雙方在雙方書狀(pleadings)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或者如果書狀中提到具體的證據,則對方可在收到書狀後要求開示該證據),應該向對方提供一份在該方控制之下或為該方所持有的所有的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的清單。 收到該證據清單後,另一方可以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查看查看該等證據(原件或複印件,取決於出具該證據清單的一方持有的是原件還是複印件),並可以要求複印一份。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的規定,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如何要挑戰該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在查看該證據後的21天內,或者如果選擇不查看證據則在可以查看的時間到期之前,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書,說明他不承認該等證據(或者某一項)證據的真實,從而需要在聆訊中依賴該證據的一方將附有舉證責任證明其真實性。 如果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沒有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否認證據真實性的書面通知,則視為承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是原件,視為承認原件的真實性;如果是複印件,視為承認複印件是原件的真實副本)。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在書狀中明確指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denial) 另外一種挑戰對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是在自己一方的書狀(pleadings)例如答辯書或回复書中,明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但這中情況僅僅適用與部分情況,即對方在書狀中列出了具體的證據,從而收到該書狀的一方可以在自己針對該書狀的回复中做出否認。但證據並非必定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如果沒有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對方當然也無法通過這種方式在對書狀的回复中否認其真實性。 此外,根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如果在書狀中否認對方書狀中提到的特定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使用否認(deny)的字樣。使用不承認(not admitted)是不能達到O.27 r.4條下挑戰證據真實性的目的的(見Hu Lan v David Golden 判決確認這一點)。 證據並非必須出具原件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任何的規則要求舉證一方必須出具證據原件才能依賴該證據,複印件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對於其真實性的證明(如果對方挑戰其真實性)可以按照一般的證明方法進行證明(例如通過證人證言、前後關聯證據的一致性等)。 內地民事訴訟中,舉證必須提供證據原件,這一普通的實踐,似乎是混淆了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即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據的證明力這兩個問題。 證據的可接受性而言,任何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就具備作為證據的資格,除非受其他證據規則的適用而排除。 沒有證據原件的複印件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當然應該具有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 法庭不應僅僅因為無法提供原件而拒絕接納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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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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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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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fraud litigation in Hong Kong
香港电邮诈骗诉讼案件及代理 黑客電郵詐騙訴訟案件 電郵詐騙訴訟案的民事訴訟經常出现在香港法庭,并不少見。作爲專注於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我們處理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涉及香港的金融、貿易、電郵詐騙或其他的詐騙案 。得益於香港便利的金融、貿易環境,作為其副產品,香港活跃着各种類型的詐騙。在本文中,我將介紹在香港常見的电邮詐騙手法及诉讼處理方法。 黑客電郵詐騙的方式 這類詐騙,通常是以香港公司賬號作爲收取詐騙款的賬戶的。 騙徒先通過電腦病毒等方式,取得使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往來的買賣雙方的電郵賬號及密碼,然後一直潛伏不動,密切觀察雙方電郵的內容。等到看到買方需要想賣方付款時,騙徒會控制、截取雙方的電郵信件,冒名以賣方的名義要求買方將貨款支付到另外一個由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其藉口通常說這是賣方的供貨商的賬戶,直接給供貨商打款,實際上是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買方完全不知道有詐,因爲郵件是從賣方的正常電郵發出的,而國際貿易的雙方由於身處兩個不同國家,往往只依賴電郵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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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費用擔保金制度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訴訟律師-訴訟費用保證金制度 作為香港訴訟律師,經常需要向客戶解釋訴訟費用擔保問題。特別是當客戶是中國大陸公民或公司並作為原告訴訟時,提起訴訟後面臨馬上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庭應被告的申請,要求位於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保證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訴訟程序將會被擱置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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