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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程序概述

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根据死者去世时是否留下有效的遗嘱并已经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有所不同。总体上说,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应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被法庭任命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然后,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依法将遗产分给其他有权继承的受益人(继承人)或通过其他方式管理遗产。

确定谁有权向法庭提起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在向法庭提出遗产承办申请之前,首先要确定谁是有权申请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人。一般来说,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遗嘱,而遗嘱中已经指定了遗嘱的执行人,则该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是有权向法庭申请作为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人。反之,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虽然留下遗嘱但是在遗嘱中没有有效地指定遗嘱的执行人,则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判断谁有优先的权利申请做遗产管理人。有关在香港法律下,申请做死者遗产的管理人的优先顺序,参见文章《香港遗产继承法下有权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优先顺序》。

申请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没有有效地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人可向法庭申请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相关申请应该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提出。

提出被授予遗产管理书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誓章,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不同(例如是死者的配偶或者是子女或者父母),申请誓章的内容有所不同;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这需要另外提供一份单方申请的誓章作为支撑,该单方誓章需要说明,根据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请人是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  支持上述申请的证据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证明优先权在前的人士已经死亡或者放弃优先权的文件。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居籍,则还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证明在当地法律下申请人是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法庭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一般会在1-2个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法庭的回复通常是以质询的方式进行。法庭的质询是法庭通过信件的方式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提出的疑问,同时要求申请人补正、提交补充文件、或修改相关文件。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庭的质询进行修改、补正、提交补充文件,直到法庭满意,才会发出遗产管理书。

如果申请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则法庭还会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他/她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之后,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不会损害其他人(例如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申请做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死者如果遗留有遗嘱,且在遗嘱中有效地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应该向法庭申请做遗嘱认证,以使自己被法庭任命为遗嘱执行人。

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认证的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一份遗嘱的原件;
  • 一份申请遗嘱认证,从而使自己成为遗嘱执行人的申请誓章;
  • 如果遗嘱并非是由香港执业律师见证的,这通常需要提交遗嘱见证人的誓章,说明遗嘱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果该遗嘱的有效性会按照外地法律来决定,例如立遗嘱人不以香港为居籍且遗嘱并非在香港订立,则法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地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证明该遗嘱在可适用的外地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

死者遗产管理的程序

在取得法庭发出的遗产承办书后,该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就可以凭该遗产承办书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领取遗产,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将遗产分给其他有权继承的受益人。这一过程通常是不需要法庭介入或参与的。如果任何继承人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利受到了遗产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

有关香港遗产继承法律程序的问题,欢迎咨询本所香港遗产继承法律团队的律师。有关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请閲读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专页:有关有争议的香港遗产继承及诉讼,请参见香港遗产继承争议及继承诉讼专页的内容。有关无争议的香港遗产承办,请参见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专页的内容哦。有关订立遗嘱的事务,请参见订立香港遗嘱专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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