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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继承在香港的遗产如何办理?

香港与台湾的的社会联系紧密、贸易往来频繁,很多台湾居民在去世时在香港留有遗产,包括购置的物业,保单,股票等等。本文将介绍台湾居民如何继承在香港遗产,相关的法律适用及程序等问题。

一、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获得“遗产承办书”

根据《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条的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香港法院颁发的遗产承办书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或擅自带离香港境内或作其他处理,是一项犯罪行为;

所以,台湾居民要继承在香港境内的遗产,必须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获得遗产承办书即“授予承办书”。 “授予承办书”是一个关于遗产承办的集合用语,可指为“授予遗嘱认证书”(有遗嘱继承)或“授予遗产管理书”(无遗嘱继承)。

香港实施的是遗产管理人制度,获得高院颁发遗产承办书的人,即是遗产管理人/运行人,他们是通过受讬人(trustee) 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遗产并管理遗产,将遗产依法分配给继承权受益人,或者按照死者的遗嘱处理遗产。

遗产管理人/运行人可以是有继承权的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最多可四人可共同申请),也可是不是遗产的受益人。

二、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需委讬香港律师办理

香港法律明确规定办理香港遗产承办的相关事宜应该由香港律师处理,并禁止其他各个地区的律师(例如台湾律师)或者其他人提供该法律服务。《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2)条禁止除了香港执业律师之外的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有关香港遗产承办方面的法律服务。违反该规定是一项犯罪行为,且不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收费或免费的。

同时,由于被继承人和/或继承人是香港居民,有关继承受益人的范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需要适用台湾法律。因此,香港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需要由台湾律师就台湾法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如何确定继承权人(继承受益人): 准据法

      1.  无遗嘱继承的情形

在继承权人的范围以及份额这个问题上,香港法律与台湾法律的规定明显不同。因此,首要的问题就是:台湾居民在香港留下遗产,继承权人的确定,会按照香港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对此,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讨论:

  • 继承“不动产”(例如房屋或土地)通常会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台湾居民如果香港拥有物业,当其身故后,该单位会受香港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确定继承权人。
  • 继承“可移动财产”(例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会受死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点之法例所规管。 台湾居民,如果其留有动产在香港,则这些财产通常会受台湾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以确定继承权人。

      2. 有遗嘱继承的情形

在死者留有有限遗嘱并且遗嘱对香港的遗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应该由遗嘱运行人将该遗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 高等法院如果确认遗嘱有效,则继承权人及其份额就根据遗嘱的指定为依据确定。

四、如何确定继承权人(继承受益人): 实体法的不同

      1.   无遗嘱继承的情形: 台湾继承法的规定

按台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产继承人的顺序为:

  •   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子女,还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亲等近者为先” 。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   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   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配偶为当然的继承人,当死者死亡时只有配偶则全部由配偶继承;或者配偶于以上顺序继承人(按顺序)共同继承,当配偶死亡或无继承权时则按由以上继承人按顺序继承。配偶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与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配偶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继承份额为遗产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配偶于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继承份额为遗产三分之二,外祖父母各得六分之一。

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
台湾居民继承香港遗产

     2.  无遗嘱继承的情形:香港继承法的规定

在香港法律下,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如该子女死亡则包括该子女之直系晚辈代位继承)继承,而父母不是继承权受益人。只有在死者无配偶无子女(如该子女死亡则包括该子女之直系晚辈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才是继承权受益人。 详细的规定,可参阅文章:

       3. 非婚子女的继承权在香港法律和台湾法律下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和台湾对于继承人的规定最大区别在于非婚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非经生父认领对生父遗产无继承权。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之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与其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五、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承办所需文件

  1.  申请遗嘱认证书(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文件
  •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 死者的遗嘱正本及一份副本;
  • 申请人与死者身份关係证明文件:比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等。;
  1.  申请遗产管理书(无遗嘱继承需要提供的文件
  •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 证明死者与申请人之关係的档(例如结婚证明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书、或死者父母作为申请人时呈交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1.  台湾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
  • 第一步: 由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或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认证;
  • 第二步: 由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验证;
  • 第三步: 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复验

有关台湾、澳门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更多内容,请閲读台湾、澳门居民继承香港遗产专页。有关香港无争议遗产承办,请閲读香港遗产承办申请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专页。有关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请閲读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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