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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登記結婚-條件和程序

非香港居民(例如中國內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結婚嗎?

《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ance)是規定結婚的主要法律。根據規定,任何人只要願意在香港結婚,並符合結婚的條件,都可以在香港結婚。香港法律沒有對擬結婚人士有任何國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規定。

香港結婚的條件?

  • 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是16歲。如果年齡在21歲以下,則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結婚;
  • 雙方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例如:A男士與前妻離婚後,想娶她前妻的母親–也離異,可以嗎?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後,才可以)
  • 雙方都是單身(包括離異或鰥寡);
  • 雙方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同性戀不可以結婚哦);

結婚的程序和形式

  • 擬結婚通知

婚姻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欲結婚,需以規定的形式向婚姻登記官提交擬結婚通知。收到通知後,婚姻登記官應將該擬結婚通知陳列於婚姻登記官的辦公室。在收到擬結婚通知書的15天后但不超過3個月前,婚姻登記官應該應擬結婚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發出結婚登記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ar of Marriages)。如在提交擬結婚通知後3個月內當事人沒有結婚,則所提交的擬結婚通知自動失效。

  • 結婚儀式

結婚的儀式有三種形式可以選擇:一是在婚姻登記官的辦公室內,由婚姻登記官或其代理官員主持;二是在持牌的宗教場所,即教堂內,由合格的牧師支持;三是在自己選定的場所,有持牌的婚姻監禮人主持。如論採取何種形式,結婚儀式必須公開舉行,除婚姻主持人外必須至少有兩名見證人。

婚姻主持人、新郎新娘、兩名見證人必須在結婚登記證書(兩份)上簽字,一份交給結婚人,另一份由婚禮主持人交回婚姻登記處。

  • 兩種特殊的結婚

婚姻條例規定了兩種特殊的結婚。一種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有權特別許可某兩人結婚,而無需遵循以上擬結婚通知和結婚儀式的要求。另一種是臨死前結婚(Marriage of a dying person),如果兩人在一起同居,渴望結婚但是一直沒有結婚,在一人臨死前,婚姻登記官或任何合格的婚姻主持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和地點為他們舉行婚禮,而不必取得結婚登記證書。 (這法律好像還蠻人性話的哦!)

婚姻形式的缺陷與無效婚姻

雖然沒有完全遵守以上結婚的形式,婚姻並不一定就無效。除非結婚雙方在結婚是“明知或惡意默認” (knowingly or wilfully acquiesce)以下情況之一,否則婚禮舉行後,婚姻不因其形式的缺陷而無效:

  • 婚禮不在結婚登記處、持牌教堂或婚禮監禮人的主持下進行;
  • 以假名結婚;
  • 沒有提交擬結婚通知;
  • 婚姻主持人不是合資格的牧師、婚姻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

婚姻登記證書是證明婚姻經過合法締結和登記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但不能用來證明結婚人在結婚時不存在其他合法婚姻。因而即使取得結婚登記證書,如果事後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情形,婚姻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國外/中國內地婚姻的承認

許多人在國外或中國內地結婚,但需要在香港認可其婚姻關係(例如在香港離婚,或移民、繼承等程序中需要證明夫妻關係)。婚姻條例規定,如果雙方對與婚姻無爭議,則只需出具在國外/中國內地的結婚登記證書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核證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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