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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律师-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给付

作为香港离婚律师,几乎在每一件离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户解释离婚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离婚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给付其实是指同一法律问题,及离婚时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依法一方将自己名下的部分资产给付于另一方。与中国内地法律不同,香港并没有关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房产,从法律上讲是该个人的财产(在内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因而,在离婚时,法庭根据案件的情况,如任何必要,会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部分资产的调整,以实现公平的目标。

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定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时,需要考虑因素包括:(1)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2)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3)双方的生活水平;(4)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5)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7)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法院需根据案件的事实,考虑以上因素而做出判决时,酌情做出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给付的判决,以达到“公平”的法律原则。

香港法庭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和赡养费给付的普通法原则

香港终审法院在2008年LKD诉DD一案中确立了目前适用的处理财产分配和赡养费给付的普通法原则。根据该案确定的法律原则,法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给付时,需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处理,以达到“公平”的法律目标:

  1. 确定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净值,双方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资产以及任何一方婚前以及存续的财产,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继承、受赠等原因而获得的财产。对于有争议的财产或债务,法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决定。双方有义务提供详尽的财务信息给法庭作出考虑。
  2. 确定双方(及子女)在离婚后的财务需求。
  • 法庭在确定双方离婚后的财务需求时,会作大概的以及宽鬆的考虑;
  • 在确定一方的财务需求时,以尽可能在离婚后维持婚前的生活水平为目标;
  • 在确定一方的财务需求时,需要考虑一方的经济负担,例如抚养子女所需的费用。

如果通过第一步所确定的财产净值不足以满足双方在离婚后的财务需求,则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财务需求将以上夫妻财产分配给双方。如果财产净值满足双方双方财务需求外有剩余,则按照以下第三步确定方式分配。

  1. 分割婚姻财产

如果财产净值满足双方双方财务需求外有剩余,则两人名下的财产总值按照本条的原则进行分配。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的资产总值平均分割,除非法庭根据财产的来源、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等事实,认为不进行平均分割更加公平。法庭如果决定不进行平均分割,需要明确的阐明其作出此等偏离的考虑因素和理由。

  • 财产的来源。如果婚姻时间较短,一方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资产或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与(与另一方无关)等可以从分割的财产中加以剔除,不作为供分割的资产,而归一方所有。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则不单独作区分,而全部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如果家庭唯一的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该房产不应剔除,而应该作为婚姻资产加以分割。
  •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对是否使用均分原则有很大的影响。短暂的婚姻更不适用均分原则,而长期稳定的婚姻更倾向于适用均分原则。
  • 对婚姻家庭所作的贡献。女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这种贡献与男方在外工作挣钱的贡献同等重要。
  • 婚姻过错行为,除非特别明显和严重,一般不作为分割财产的考虑因素;
  • 一方因需要照顾子女、老人、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产生的特别经济需求,是偏离均分原则的考虑因素之一;
  • 对一方因离婚或因婚姻家庭而失去或放弃的利益的考虑,在决定是否适用均分原则时也需要加以考虑。
  • 其他环境因素,例如双方是否签订了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等。

基于以上因素,法庭应该根据案件事实,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则的判决。如果不适用均分原则,法庭应该决定适用怎样的比例分配资产,并说明所考虑的因素和理由。

香港法院根据案情可能颁布的有命令种类

  • 定期付款令;如果共同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双方离婚后的生活需求,一方无力整笔支付赡养费,则法庭可以考虑颁布定期付款令。
  • 有保证定期付款令。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 整笔付款令;在共同资产比较充足,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赡养费时,法庭会颁布整笔付款令。
  • 财产转让令;即法庭命令将物业转移到另一方名下。
  • 授产安排令。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例如,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妻子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
  • 变卖物业令;即法庭判令将物业变卖给市场第三方,以分割所的价款。
  • 其他判令。

对于香港离婚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欢迎咨询本所婚姻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