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同意傳票:香港離婚程序中如何起草離婚協議書?
香港离婚程序: 有爭議及無爭議離婚程序概述
在香港的离婚法下,所有的离婚,无论是有争议的离婚诉讼,还是没有争议的离婚程序,都一样需要通过香港家事法院的离婚程序来进行,并没有一个类似与内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的程序来办理无争议离婚。
在香港家事法庭受理了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双方对子女安排、赡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法庭会按照有争议的离婚程序继续处理该离婚。有争议的离婚处理程序,包括双方均需要向法庭提交财产披露表、参加首次约见聆讯、参加由法庭主持下的调解程序(排解财务纠纷聆讯)以及正式开庭审理。
如果双方提交离婚申请时或提交离婚申请后,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安排、赡养费及财产分割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了协议,则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协议传票(即离婚协议书),并提交给家事法庭批准。法庭批准之后,会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做出命令,作为解决双方之间关于子女安排、赡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最终判决。
香港離婚程序:無爭議離婚程序中的協議傳票
在無爭議的香港離婚程序中,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共同簽署一份離婚協議傳票,並遞交法庭批准,從而以協議的方式解決離婚程序中的子女安排、贍養費和財產分割等問題。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協議傳票,就是一份在香港程序中雙方簽署並呈交法庭批准的協議書,以申請法庭以雙方同意的條款處理子女管養、贍養費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它在性質上既是一份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一份向法庭遞交的申請。法庭如果批准該協議條款,則會以法庭命令的方式成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協議傳票:涉及那些方面的內容
在香港離婚程序中,協議傳票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 給配偶的贍養費
- 給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 有關財產分配的協議
- 關於子女管養權及其他安排的協議
- 有關《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的命令的申請
- 其他條文
根據《實務指引》15.8的規定,協議傳票的條款應該是雙方同意由法庭強制執行的條款,強制執行的方式可以是以作為法庭命令強制執行,或者是以向法庭作出承諾的性質強制執行。 通常,該等協議內容應該在法庭開庭處理之前遞交法庭考慮。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協議傳票:內容結構
在香港離婚程序中,協議傳票在結構上包括兩個部分。首先是前言部分(即鑑於條款),然後是向法庭尋求的命令條款。
離婚協議傳票的前言部分或鑑於部分的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 雙方同意不需要做財產披露;
- 除了該協議規定之外,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有關子女和財產問題的,雙方各自向對方所作的認可和同意,以及向法庭所做的的承諾;
離婚協議傳票的向法庭申請的命令部分的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 有關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向法庭申請作出的基於雙方同意條款的命令;
- 撤銷雙方原本各自向法庭所做出的有關子女和財產的申請
- 撤銷法庭在訴訟待決期間所作出的臨時性的有關子女和財產的命令(如有);
- 有關《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的命令的申請;
- 有關誰承擔訴訟費用的雙方所同意的條款。
香港離婚協議傳票:前言和命令部分的區分
由上可知,有關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協議條款,有一部分是在前言部分,有一部分是在尋求的命令部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應該放在前言條款中,什麼情況下應付放在尋求的命令部分呢? 原則上,如果該等協議的條款是明確、確定和在法律上是可以有強制執行力的,則不應該放在前言部分,而應該放在申請的法庭命令的正文部分。相反,如果協議的條款是難以明確、確定或者在法律上難以強制執行的條款,則無法列入向法庭申請的命令的正文,只有列入前言的雙方各自向對方所作的認可和同意、以及向法庭所做的的承諾中,因為法庭不可以就不確定或者無法強制執行的內容做出命令,但不妨礙雙方可以就此達成協議或向法庭作出承諾。
香港離婚協議傳票: 承認、同意及承諾條款
前言部分的承認和同意條款,在性質上是雙方達成的一項協議。如果任何一方日後違反,另一方可以向法庭提起違反合約的訴訟以尋求救濟。而承諾條款,在性質上屬於一方向法庭所作出的承諾。如果一方事後違反向法庭在做出的承諾,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提出因違反對法庭承諾的藐視法庭或交付法庭審判(committal proceeding)程序。
下列方面的內容不適合列為一方向法庭作出的承諾:-
- 已經實施了的行為(例如,一方已經向另一方給付了的金錢);
- 一方承諾訂立包括特定條款內容的遺囑的承諾;
- 需要在很長的時間範圍內持續管理的行為條款;
- 內容含糊不清的條款
- 僅僅表達一方的願望或想法的條款
- 不屬於財產和子女事務的條款,例如寵物的安排;
- 如條款的內容可以在法庭命令部分列出,就不應包含在向法庭作出的承諾部分。
香港離婚協議傳票:離婚雙方之間的贍養費和財產分割條款
在起草香港離婚程序中的離婚協議傳票時, 有關離婚的夫妻相互之間的贍養和財產分割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如一方(例如女方)想要將來保留再就贍養費提起申請的權利,則需要保留按期定期支付贍養費的條款,即使是1元的象徵性條款。如果一次分清,沒有定期支付條款,則離婚後將來沒有權利再就贍養費提起申請。
- 涉及房產的轉讓,需要明確訂明相關事項及費用承擔。例如是否是空置或出租的房產;誰支付按揭還款、律師費用、印花稅、補地價等;過戶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例如居屋);
- 如一方需要將一份基於協議傳票的法庭命令在土地註冊處做登記,可以向法庭申請一份短表格的同意命令做登記用途。
- 如果尋求的法庭命令中包含第三方(例如一方的父母)向另一方給付或轉移房產的命令,則應該將該第三方加入到法庭程序中,以便該命令對該第三方有法律約束力。
- 如果需要剔除在離婚程序中在房產登記上的釘契,應該單獨就此提交另外的同意傳票。
香港離婚協議傳票: 子女的贍養費條款
在起草香港離婚程序中的離婚協議傳票時, 有關對子女的贍養費,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給付給配偶一方的贍養費和給付給子女的贍養費分開列明;
- 如果是一次性支付大額的資金作為子女贍養費,應該考慮是否需要在命令中包括對於資金的使用的監管條款;
- 如果轉讓房產給未成年子女,需要考慮是否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什麼時候辦理過戶手續,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是否由一方作為受託人代為持有,以及該等條款是否適合作為命令的條款還是前言中的承認、同意及承諾條款;
- 如果雙方同意一方不需要給付任何子女贍養費,需要向法庭解釋原因,以及說明另一方是否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單獨承擔子女的贍養費,以便法庭有足夠的信息考慮子女的福祉。
香港離婚協議傳票: 子女的管養及安排條款
在起草香港離婚程序中的離婚協議傳票時, 有關對子女的管養權及安排,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如果約定雙方對於子女有共同的照顧和管束的權利,則應該約定具體的實施的安排。
- 應該包含任何一方是否可以將子女帶出香港以及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的明確的安排條款,這對於有需要在離婚後將子女帶出香港的父母尤為重要。應包括一方在將子女帶離香港之後,會將子女帶回香港的承諾。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及離婚訴訟,歡迎諮詢本所婚姻家事法律團隊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