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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2, 2016
 一、問題的引出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決的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國際仲裁界對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關注與爭論。 在該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拒絕執行一個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申請的國際仲裁裁決。 拒絕的理由是,執行申請申請人之前在澳大利亞根據《紐約公約》作出同樣的執行申請時,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已經做出了該仲裁裁決尚沒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決,因而,根據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審)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則,法庭不再對這一問題再次審理,直接拒絕執行。 《紐約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五個理由,難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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