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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6, 2013
2013年12月8日,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邀請,我為該所主辦的《青年律師成長之路》系列講座作了第一講《如何成為中港兩地執業律師》,給青年律師分享了我到香港學習法律和成為香港律師的經過,介紹了在香港學習法律、從事律師工作的方法途徑,回答了律師朋友們提出的各種問題。 感謝卓建律師事務所組織該次講座!可通過卓建律師事務所網站了解該所更多資訊。有关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參加本所另一篇文章《內地背景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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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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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 香港律師樓對於一般非法律界人士來說常常有一定神秘感。香港律師樓是怎樣的結構,有哪些人員? 本文將介紹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以及其通常的組織結構。 一、香港律師事務所(solicitors firm) 總的來說,香港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包括律師、法律輔助人員兩大類 1.   律師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是辦理客戶委託的案件的主要力量。律師根據其專業方向各自辦理不同的案件和業務,例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離婚、遺產繼承、房屋買賣和轉讓、訂立遺囑、成立公司、公司上市、股份轉讓、起草商業文件、審核合同、法律諮詢等等。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根據其與律師事務所的關係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 他們是律師事務所的出資人、設立人,即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享有律師事務所的除去房租、工資等成本之外的利潤的收益權。 如果律師事務所有幾位”老闆”,則各自稱為”合夥人”(partner),如果只有一位”老闆”,則成為獨營執業者(principal)。 合夥人律師、獨營執業者聘用其他律師或輔助人員為他們工作,發給聘用人員工資,單獨享有或者分享律師事務所經營的利潤,對於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associate)、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很多人常常誤以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是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助理。其實,在香港的律師行業,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就是律師,是協助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辦理案件的執業律師。 律師(associate)和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通常就是授薪律師、聘用制律師的意思,只是不同的律師事務所文化,有的稱為律師(associate),有的稱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顧問律師(consultant) 香港律師樓裡的顧問律師(consultant), 往往是指挂靠性質的執業律師,即他們不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合夥人、獨營執業律師),也不是固定領取薪水的律師(或助理律師),而是在律師事務所裡獨立執業,與律師事務所約定固定的分成比例的律師。例如,如果他們引入案件到律師事務所,可以獲得分成,如果他們自己辦理案件(無論是他自己引入的案件,或者其他合夥人、獨營者交辦的案件),則可以就自己辦理案件的工作獲得分成。 註冊外地律師 註冊外地律師是沒有香港律師牌照,但是有其他法域的律師執業資格,在香港律師樓裡提供其執業的法域的相關工作的律師。 2.  法律輔助人員 律師助理 / 法律秘書 律師助理協助律師辦理,通常領取固定薪水。律師助理一般是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但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 律師助理無權簽署正式文件,律師助理起草好文件後,必須由律師審閱、簽字才能發出。 法律秘書的工作與律師助理類似,但是法律秘書常常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更多的側重於幫助律師打字、複印、寫賬單、處理一些固定格式的文件等。 法律行政人員 法律行政人員通常是指接受過“法律行政人員課程”教育並取得相關證書,在律師的指導下提供支援,處理多種工作,例如接見當事人及證人、草擬文件、協助成立公司、出席簡單法庭聆訊及為聆訊做準備工作,協助當事人申請保釋及於他們作出口供時給予意見,又負責日常辦公室內的行政工作。  法律文書送遞員 負責親自將文書遞送到法庭、土地註冊處、案件相關律師樓等。 因香港法律制度下,很多文書需要親自送達,並有送達的人出具送達證詞(誓章)以作證明,因此專職的文書送遞員就成為必要的職位。  二、 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每一個大律師(barrister)必須是獨立執業的個體,不可以受僱與其他人辦理。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戶的委託辦案,而只能接受律師(solicitor)的聘用參見具體案件的辦理。大律師主要工作是接受律師的委託,參加法庭辯論,以及一些進行複製的法律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雖然大律師必須獨立執業,但是許多大律師們會租用在一處辦公場所,共用會議室,而各自在一間單獨的辦公室工作。通常一個或幾個大律師會出資租用一個辦公室物業、進行裝修後,再分租給其他大律師使用。 有些大律師事務所將這種大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稱為大律師事務所主任”Head of Chambers”. 大律師事務所通常設立網站,介紹在該大律師事務所租用物業執業的大律師。 大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通常包括以下:  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是指被授予資深大律師稱號的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 取得大律師資格獨立執業的大律師;  法律秘書,受聘於大律師,幫助大律師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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