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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 2013
香港物業權利的共有形式 在香港擁有物業的方式包括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如果一對夫婦或同居伴侶購入物業作自住用途,他們通常有意共同擁有該物業,而最普遍的業權種類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換言之,各 人的權益或業權份數是均等的。當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 分權共有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付出25%樓價的一方便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樓價的便會擁有業權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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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 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由於香港土地批租發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因此港島、新界和九龍的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通常,租約期限有兩種:(1)新界批租土地期限不超過 1997年 6月 30日。(2)港島和九龍批租土地的期限有 75年、99年和 999年不等。土地批租的租約又分為可重新續租和不可續租兩種。依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回歸後仍維持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到期土地租約可延長至 2047年,但每年要按應稅不動產價值的 3%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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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律師告訴你–香港投資移民的條件 1.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2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 擁有 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3.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 月內,把不少於港幣 1000萬元投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4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以及 5. 證明有能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 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 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移民項目申請人需具備以下身份條件: 1 . 外國國 民( 阿富汗、古巴和北韓的國民除外) ; 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區)居民 ; 3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 以及 5 . 臺灣居民。 註: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已停止,本文內容已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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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允許投資的類別包括投資於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等。房產不在屬於香港投資移民準許投資的類別。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 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 、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後償債項 :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 (e)及(g)條的規定發行。 【註】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註意: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已經停止,本文内容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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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情形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香港法院於下列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2)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第5條的規定,確定成年人的居籍的原則是: 首先,任何個人在成為成年人時,保留在緊接他成為承成年人之前他的居籍。而未成年人的居籍則隨其父母的共同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相同)或隨與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不同)。 其次,成年人如果合法地居住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區,且意圖無限期地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則取得該國家或地區為新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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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1A 条规定,呈请人必须依据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证明该宗婚姻已 “破裂至无可挽救” : 1.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奸作为呈請离婚的理由,但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2.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例如,答辯人經常對呈請人或對其父母或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虐待,答辯人有酗酒或 吸毒惡習、經常不支付家用、經常離家、賭博等。 3.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呈請人與答辯人必須在申請前明確同意離婚(法律不承認默認)。分居行為可以是婚姻雙方以實際分開居住的行動顯示。夫妻雙方雖仍居於同一屋,但如果互不履行夫妻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性行為),在法律上也可被視為分居。反之,即使雙方居住於不同地方,但仍然履行夫妻的責任與義務,仍不算分居。 4.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d)規定,無論答辯人反對與否,呈請人亦無需獲得答辯人的同意,只要呈請人能證明雙方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可以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而無須向法庭舉證證明答辯人有任何不當事實。 5.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e)規定,  呈請人如能證明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可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實,以及答辯人沒有合理或正當的理由與呈請人永久分開居住。 有关香港离婚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所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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