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詐騙案件披露令申請:法院不支持銀行律師收取過高律師費
香港詐騙案訴訟追討中的披露令
在香港詐騙案件資金追討的訴訟中,一個重要的一環是向法庭申請披露令,命令銀行提供收款的銀行賬戶的持有人的身份、地址、銀行流水等資訊,以便對該收款人提起訴訟,以及通過銀行流水追索被騙的錢款的流向。這種披露令根據《證據條例》提起,或者根據普通法下的原則提起,銀行一般是持中立態度,不反對的。問題是,近些年以來,銀行傾向於找律師代表應訴,而有些銀行的律師代表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這些費用最終由披露令的申請人即受害人承擔,從而導致詐騙受害人雪上加霜,難以承受。
法院不支持銀行律師收取過高律師費
本所代理一件案件[2025] HKCFI 2461中,法庭經過開庭聆訊做出判決:在詐騙案件的披露令申請中,法庭不支持銀行放任其律師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如果銀行的律師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應該由銀行自行承擔其不合理的過高部分。
香港詐騙案件中申請披露令的背景
在[2025] HKCFI 2461中,本所代表詐騙案件受害人追討受騙資產,按照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請到披露令,要求銀行提供收款賬戶的持有人個人資訊和銀行流水,以便於進行訴訟。 銀行委托一間律師行應訴,提供了所要求的資料,但是,要求我方客戶支付銀行一方的律師費用共六萬五千多元。 從法律原則上,該披露申請是為我方客戶的訴訟而起的,銀行並沒有過錯,因此法律原則上我方的確需要承擔銀行一方的費用。但是,六萬五千多元這個金額我們覺得太過分了,其實銀行一方的律師只有簡單的工作,我們認為合理的金額大約在一萬三四千左右。 為此,本所代表客戶與銀行的律師公堂對簿。 法庭經過開庭,判定我方只需支付對方一萬五千港幣,基本接近我方原本主張的金額。
本案判決的意義
我相信這個判決將來可能會在其他類似案件中被廣泛引用。詐騙案件的追討,銀行只協助提供收取詐騙款的收款人的資訊資料,但是近些年以來,銀行傾向於找律師代表應訴,而有些銀行的律師代表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從而導致詐騙受害人雪上加霜,難以承受。 在本案中,博學的歐陽法官延伸了過往判例的法律原則,表明銀行如果放任自己的律師過分收費不加以節制,銀行應自己承擔。
本所在該案件中代表原告即詐騙案件受害人一方,本案由本所潘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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