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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公證:香港法律文書在內地使用之公證

香港法律文书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根據以上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香港律師公證人公證後的法律文書,還必須經過中國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轉遞,才能生效。辦理法律文書的公證的律師公證人會負責加章轉遞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戶另外操心。

香港法律文書律師公證的辦理過程

辦理律師公证時,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具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親自辦理,律師必須親自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核實當事人的身份、見證當事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並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

通常,香港律師辦理的公證文書包括當事人的聲明書、見證當事人簽署某法律文件、證明某法律事實存在、證明某法律文件的原件真實及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等。比較常見的如香港身份證明律師公證、香港出生證明律師公證、香港結婚證律師公證、合同簽署律師公證、香港公司註冊證書律師公證、香港商業登記律師公證、香港公司董事會決議律師公證等。

需要辦理香港法律文書公證的當事人應該先聯繫具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就其所要公證的事項進行咨询。了解清楚後,應帶齊備公證所需要的資料,交給辦理法律文書公證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如果需要,應根據辦理公證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的要求,親自到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務。受理法律文書公證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辦理完畢後,會將該公證書轉遞到中國法律事務(香港)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簽章後,將公證書寄給當事人,其中一份公證書會直接寄送到需要使用的內地相關部門。

说明

本所提供的服务为协助客户准备办理委托公证所需的文件,并将转介其它具有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公证人办理,本所并不直接办理委托公证事务。具體事務請電話联系(852-51039249,86-15018939249)或郵件([email protected])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