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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協議離婚:共同申請還是單方申請?

香港離婚共同申請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共同申請需要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律提出及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法挽回,並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 婚姻雙方在緊隨提出離婚共同申請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2.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法院接獲一份離婚雙方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表示雙方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而該通知書事後沒有被撤回。

在實踐中,通常依賴上述第一種情形,即雙方確認已經分居滿一年,而共同申請離婚。

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因選擇單方申請,還是共同申請?

在婚姻雙方均同意離婚,且已經分居滿一年的情況下,既可以選擇通過單方申請的方式離婚,也可以選擇通過共同申請的方式離婚。

如以單方申請的的方式進行,這一方作為申請人提出離婚申請,而另一方作為答辯人應訴。答辯可向法庭提交收認送達書,表明同意離婚以及認可雙方已經分居滿一年的事實,而呈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自己單方的誓章作為申請離婚的支持證據。

如果以共同申請的方式進行,則雙方需要共同在簽署一份離婚共同呈請書,雙方需要提交一份共同簽署的誓章作為離婚呈請的支持證據。如果離婚共同申請人提供的共同離婚呈請書及共同誓章的證據獲得法庭認可,法庭可判決離婚。

選擇離婚單方申請,還是離婚共同呈請?

在雙方同意離婚以及已經分居滿一年的情況下,在大多數時候,選擇兩種方式中任何一種並沒有明顯的區別,離婚所需要的時間和具體程序是類似的。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選擇離婚共同呈請,任何一方在法庭發出離婚絕對判令之前,都可以向法庭申請撤回申請。 而臨時離婚令轉為絕對的離婚判令的申請,也需要雙方共同簽署。所以,選擇這種方式,任何一方有可能中途選擇不繼續進行。
  •  而如果選擇離婚單方申請,則在被申請人向法庭提交認收送達書同意離婚以及確認分居滿一年之後,申請人可以單方將離婚程序繼續下去,而無需被申請人一方的同意或配合。

無論是單方申請,還是共同申請,對於有關子女的問題(例如管養權、探視權、撫養費)以及有關財產問題(贍養費、財產分割等),如雙方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可通過共同傳票申請的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法庭批准; 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可通過相應的程序展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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