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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同意传票:香港离婚程序中如何起草离婚协议书?

香港离婚程序: 有争议及无争议离婚程序概述

在香港的离婚法下,所有的离婚,无论是有争议的离婚诉讼,还是没有争议的离婚程序,都一样需要通过香港家事法院的离婚程序来进行,并没有一个类似与内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的程序来办理无争议离婚。

在香港家事法庭受理了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双方对子女安排、赡养费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议,法庭会按照有争议的离婚程序继续处理该离婚。有争议的离婚处理程序,包括双方均需要向法庭提交财产披露表、参加首次约见聆讯、参加由法庭主持下的调解程序(排解财务纠纷聆讯)以及正式开庭审理。

如果双方提交离婚申请时或提交离婚申请后,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安排、赡养费及财产分割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了协议,则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协议传票(即离婚协议书),并提交给家事法庭批准。法庭批准之后,会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做出命令,作为解决双方之间关于子女安排、赡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最终判决。 

香港离婚程序:无争议离婚程序中的协议传票

在无争议的香港离婚程序中,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共同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传票,并递交法庭批准,从而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离婚程序中的子女安排、赡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中的协议传票,就是一份在香港程序中双方签署并呈交法庭批准的协议书,以申请法庭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处理子女管养、赡养费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它在性质上既是一份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份向法庭递交的申请。法庭如果批准该协议条款,则会以法庭命令的方式成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香港离婚程序中的协议传票:涉及那些方面的内容

在香港离婚程序中,协议传票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 给配偶的赡养费
  • 给家庭子女的赡养费
  • 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
  • 关于子女管养权及其他安排的协议
  • 有关《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8条的命令的申请
  • 其他条文

根据《实务指引》15.8的规定,协议传票的条款应该是双方同意由法庭强制运行的条款,强制运行的方式可以是以作为法庭命令强制运行,或者是以向法庭作出承诺的性质强制运行。 通常,该等协议内容应该在法庭开庭处理之前递交法庭考虑。

香港离婚程序中的协议传票:内容结构

在香港离婚程序中,协议传票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前言部分(即鑑于条款),然后是向法庭寻求的命令条款。

离婚协议传票的前言部分或鑑于部分的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 双方同意不需要做财产披露;
  • 除了该协议规定之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有关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双方各自向对方所作的认可和同意,以及向法庭所做的的承诺;

离婚协议传票的向法庭申请的命令部分的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 有关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向法庭申请作出的基于双方同意条款的命令;
  • 撤销双方原本各自向法庭所做出的有关子女和财产的申请
  • 撤销法庭在诉讼待决期间所作出的临时性的有关子女和财产的命令(如有);
  • 有关《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8条的命令的申请;
  • 有关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双方所同意的条款。

香港离婚协议传票:前言和命令部分的区分

由上可知,有关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协议条款,有一部分是在前言部分,有一部分是在寻求的命令部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放在前言条款中,什么情况下应付放在寻求的命令部分呢? 原则上,如果该等协议的条款是明确、确定和在法律上是可以有强制运行力的,则不应该放在前言部分,而应该放在申请的法庭命令的正文部分。相反,如果协议的条款是难以明确、确定或者在法律上难以强制运行的条款,则无法列入向法庭申请的命令的正文,只有列入前言的双方各自向对方所作的认可和同意、以及向法庭所做的的承诺中,因为法庭不可以就不确定或者无法强制运行的内容做出命令,但不妨碍双方可以就此达成协议或向法庭作出承诺。

香港离婚协议传票: 承认、同意及承诺条款

前言部分的承认和同意条款,在性质上是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日后违反,另一方可以向法庭提起违反合约的诉讼以寻求救济。而承诺条款,在性质上属于一方向法庭所作出的承诺。如果一方事后违反向法庭在做出的承诺,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提出因违反对法庭承诺的藐视法庭或交付法庭审判(committal proceeding)程序。

下列方面的内容不适合列为一方向法庭作出的承诺:-

  • 已经实施了的行为(例如,一方已经向另一方给付了的金钱);
  • 一方承诺订立包括特定条款内容的遗嘱的承诺;
  • 需要在很长的时间范围内持续管理的行为条款;
  • 内容含糊不清的条款
  • 仅仅表达一方的愿望或想法的条款
  • 不属于财产和子女事务的条款,例如宠物的安排;
  • 如条款的内容可以在法庭命令部分列出,就不应包含在向法庭作出的承诺部分。

香港离婚协议传票:离婚双方之间的赡养费和财产分割条款

在起草香港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协议传票时, 有关离婚的夫妻相互之间的赡养和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如一方(例如女方)想要将来保留再就赡养费提起申请的权利,则需要保留按期定期支付赡养费的条款,即使是1元的象征性条款。如果一次分清,没有定期支付条款,则离婚后将来没有权利再就赡养费提起申请。
  • 涉及房产的转让,需要明确订明相关事项及费用承担。例如是否是空置或出租的房产;谁支付按揭还款、律师费用、印花税、补地价等;过户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例如居屋);
  • 如一方需要将一份基于协议传票的法庭命令在土地注册处做登记,可以向法庭申请一份短表格的同意命令做登记用途。
  • 如果寻求的法庭命令中包含第三方(例如一方的父母)向另一方给付或转移房产的命令,则应该将该第三方加入到法庭程序中,以便该命令对该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
  • 如果需要剔除在离婚程序中在房产登记上的钉契,应该单独就此提交另外的同意传票。

香港离婚协议传票: 子女的赡养费条款

在起草香港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协议传票时, 有关对子女的赡养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给付给配偶一方的赡养费和给付给子女的赡养费分开列明;
  • 如果是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资金作为子女赡养费,应该考虑是否需要在命令中包括对于资金的使用的监管条款;
  • 如果转让房产给未成年子女,需要考虑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什么时候办理过户手续,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是否由一方作为受讬人代为持有,以及该等条款是否适合作为命令的条款还是前言中的承认、同意及承诺条款;
  • 如果双方同意一方不需要给付任何子女赡养费,需要向法庭解释原因,以及说明另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单独承担子女的赡养费,以便法庭有足够的信息考虑子女的福祉。

香港离婚协议传票: 子女的管养及安排条款

在起草香港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协议传票时, 有关对子女的管养权及安排,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如果约定双方对于子女有共同的照顾和管束的权利,则应该约定具体的实施的安排。
  • 应该包含任何一方是否可以将子女带出香港以及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的明确的安排条款,这对于有需要在离婚后将子女带出香港的父母尤为重要。应包括一方在将子女带离香港之后,会将子女带回香港的承诺。

有关香港离婚程序及离婚诉讼,欢迎谘询本所婚姻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