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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律師告訴你–香港投資移民的條件

1.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

2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 擁有 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3.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 月內,把不少於港幣 1000萬元投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4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以及

5. 證明有能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 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 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移民項目申請人需具備以下身份條件:

1 . 外國國 民阿富汗、古巴和北韓的國民除外) ;

2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3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以及

5 . 臺灣居民。

註: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已停止,本文內容已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