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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

香港離婚律師

香港離婚程序 本所代表客戶辦理香港離婚事務,包括無爭議的香港離婚程序和有爭議的香港離婚訴訟。在香港,無論是否有爭議,所有的離婚都必須通過向香港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申請,最終由家事法庭作出離婚判決。 執業領域:香港離婚程序 香港無爭議離婚程序(協議離婚) 香港有爭議的離婚訴訟 香港離婚子女管養權、撫養費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 文章:香港離婚程序 香港離婚訴訟之管轄權爭議與禁訴令 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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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時,需要考慮因素包括:(1 )婚姻雙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2)婚姻雙方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3)雙方的生活水平;(4)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5)雙方的身體或者精神狀況;(6)雙方對家庭的貢獻;(7)因離婚而喪失的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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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披露制度概述 香港離婚訴訟中,財產披露主要是通過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來實現的。法律上,雙方均有義務如實、準確地披露自己名下的財產、收入、權益及負債等財務狀況信息及文件。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必須以宣誓的方式簽署。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原則上任何人故意在宣誓的文件中做不實的陳述,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雙方交換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後,每一方均有權以問卷(Questionaire)的方式針對對方提交的財產披露文件中的內容提出合理的疑問,並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相關證據文件。如雙方就具體某一事項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的內容或程度有爭議,則由法庭決定並作出命令。法庭在考慮是否命令一方作出具體的某一項披露時,通常需要考慮:(1)關聯性,即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是否與對方的財務狀況相關; (2)被要求披露的一方持有或能夠合理地獲得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 (3)合理性。例如,如果僅僅是很小額(例如1000元)的金錢支出,而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已對金錢支出的用途(例如購買衣服)作出合理的說明,法庭可能不會支持另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支出憑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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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紹過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 在本人中,本人將介紹在離婚訴訟的待決期間申請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問題。 甚麼是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場有關離婚、子女撫養、贍養費和財產調整的離婚訴訟從提起到法庭作出判決往往曠日持久,可能會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訴訟期間,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向法庭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由丈夫按月支付臨時的贍養費。 該等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的命令下的臨時贍養費,將涵蓋到作出最終的訴訟判決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請一方(通常是丈夫)會需要遵守命令在訴訟期間支付贍養費。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財產調整和贍養費的判決後,該等正式贍養費的命令將取代訴訟待決期間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法律原則:合理性及其確定標準 香港的《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合理的贍養費,法庭需要考慮與案件相關的額所有情況。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合理性原則」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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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處理離婚訴訟案件的香港律師,我們參與和處理了一場場香港的離婚訴訟,同客戶一起體會了案件中的酸甜苦辣。在不同的離婚案件中,有時我們代理申請人一方,有時我們代表被申請人一方。而離婚案件本身的爭議也各有不同,有的案件爭議在離婚本身,而更多的案件爭議的財產的調整或贍養費,或者是孩子的管養權、探視權。 有朋友問:作為處理過各種不同的離婚案件的香港離婚律師,如何在香港打一場漂亮的離婚官司? 這個問題有點難,但是我還是試圖就如何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進行一些總結。 離    婚 一、 真的決定要打一場離婚官司嗎? 二、 選擇甚麼理由離婚? 三、 同意離,還是不同意離?第三條道路 四、 需要涉外送達嗎? 五、 找不到另一方,如何離婚? 六、 對方不來應訴,怎麼辦?  子女管養權 七、 管養權、撫養權、探視權、日常照顧控制權,都是些甚麼東東? 八、 共同管養權,還是單獨管養權? 九、 日常照顧和管束權 十、 探視權如何行使 十一、 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十二、 限制將小孩帶離香港 十三、 子女撫養費,怎麼算? 財產調整(贍養費) 十四、 為甚麼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錯誤的? 十五、 在香港離婚,還是在內地離婚? 財產方面的考慮 十六、 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十七、 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在雙方中國內地(或其他境外)的財產? 十八、 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嗎? 十九、 婚姻過錯(婚外情)影嚮離婚財產調整嗎? 二十、 長期婚姻、短期婚姻對財產的影嚮 二十一、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二十二、 房子買在第三人名下,離婚是如何分? 二十三、 財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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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是在大多數香港離婚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通常稱之為財務糾紛問題。根據香港的普通法下的原則以及香港的成文法,香港離婚時的財務糾紛,法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來做出決定。 一、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律原則 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婚姻財產分配時,會採取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及婚姻子女的需求。具體而言,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會採取下列原則:(1)盡可能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2)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父母離異前的生活水平。在離婚手續中,財產的分配,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權益等,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的金錢上(如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如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從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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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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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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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法律 香港離婚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判例。與婚姻及離婚相關的成文法主要包括: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1995年《婚姻訴訟(修訂)條例》,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以及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目錄–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目錄–全文下載 有關香港離婚法律的問題,歡迎咨詢本所婚姻法律事務團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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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情形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香港法院於下列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2)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第5條的規定,確定成年人的居籍的原則是: 首先,任何個人在成為成年人時,保留在緊接他成為承成年人之前他的居籍。而未成年人的居籍則隨其父母的共同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相同)或隨與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不同)。 其次,成年人如果合法地居住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區,且意圖無限期地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則取得該國家或地區為新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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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1A 条规定,呈请人必须依据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证明该宗婚姻已 “破裂至无可挽救” : 1.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奸作为呈請离婚的理由,但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2.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例如,答辯人經常對呈請人或對其父母或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虐待,答辯人有酗酒或 吸毒惡習、經常不支付家用、經常離家、賭博等。 3.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呈請人與答辯人必須在申請前明確同意離婚(法律不承認默認)。分居行為可以是婚姻雙方以實際分開居住的行動顯示。夫妻雙方雖仍居於同一屋,但如果互不履行夫妻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性行為),在法律上也可被視為分居。反之,即使雙方居住於不同地方,但仍然履行夫妻的責任與義務,仍不算分居。 4.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d)規定,無論答辯人反對與否,呈請人亦無需獲得答辯人的同意,只要呈請人能證明雙方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可以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而無須向法庭舉證證明答辯人有任何不當事實。 5.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e)規定,  呈請人如能證明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可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實,以及答辯人沒有合理或正當的理由與呈請人永久分開居住。 有关香港离婚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所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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