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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書 本所代理客戶在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書。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的仲裁裁決書,將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轉化為香港法庭作出的法庭命令和判決,然後再根據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的具體情況,針對具體資產申請執行償債。 執業領域: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書 向香港法庭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書; 對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進行查冊調查,包括房產查冊、董事查冊等 就具體的債務人的資產,向法庭申請執行令以執行償債; 代表被申請人一方反對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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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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