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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
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供資)(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2017年6月14日由香港立法機關通過,該草案主要是採納了2016年10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 該草案預計在今年稍後時間生效,其旨在改變過時(或陳舊)的普通法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以容許第三方可向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原來在助訟和包攬訴訟的原則下, 随若干有限的例外情況外, 第三方向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人提供訴訟資金是非法的。該草案現修訂了“仲裁條例”及“調解條例”,以令第三方向在香港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變為合法,而使前述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不適用於香港的仲裁和調解程序。 該草案亦表明會為第三方融資方制訂一“業務守則”,以列出他們在進行融資活動時需遵守的行為標準,該業務守則尚在草擬階段,並會在稍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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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作為處理仲裁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在為客戶起草和審閱合同時,就應考慮清楚是否約定適用香港仲裁條款,以及如果約定香港仲裁,如何草擬仲裁條款。以下是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所推薦的仲裁條款。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1) 商業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樣本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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