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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
香港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一、費用的類別 國際仲裁中的費用,主要有兩類:(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雙方各自支付的律師費用、專家費用、證人費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員(仲裁庭)的費用。 國際仲裁中的律師費用一般是按時計費的。但有的客戶(如何中國內地客戶)可能更喜歡固定收費。 兩者各有優劣,計時收費能更好的體現律師的工作量,固定收費在某些時候導致律師不願意過多投入時間,追求早日結案。 仲裁員的收費方式,在機構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機構收取,然後仲裁事機構再將(部分)費用支付給仲裁員作為仲裁員的報酬。仲裁機構的收費方式各個機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ICC按照爭議標的的比例收費,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標的的比例固定收費或者按時收費。就收費的高低而言,大體上,ICC收費比較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較低,而CIETAC收費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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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的引出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決的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國際仲裁界對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關注與爭論。 在該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拒絕執行一個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申請的國際仲裁裁決。 拒絕的理由是,執行申請申請人之前在澳大利亞根據《紐約公約》作出同樣的執行申請時,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已經做出了該仲裁裁決尚沒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決,因而,根據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審)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則,法庭不再對這一問題再次審理,直接拒絕執行。 《紐約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五個理由,難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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