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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權益函-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不妨礙權益函-民事訴訟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一、不妨礙權益函的法律原則及作用

任何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對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函的性質及運用均不會陌生。 不妨礙權益通訊(without prejudice communications)本來就是證據法的一門,其用意就是要鼓勵民事訴訟的和解,所以規定民事訴訟的與訟一方,若向其他方提出或洽談庭外和解時, 在書信往來或言談溝通時標明或聲明為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則相關信函或口頭商討內容,不能呈堂。這樣一來, 訴訟方即可在庭外和解談判中,暢所欲言,無須擔憂日後一旦庭外和解談不攏而繼續進行訴訟時,在書面或口頭所寫所說的,會被對方用作為承認責任的證據。

舉例來說,在一宗涉及交通意外的民事索償公司中, 原告為路上途人, 被一輛私家車撞傷, 因而向司機追討賠償一百萬元, 在訴訟展開不久後被告人的律師認為被告司機確實有責任, 但不至於需要賠償一百萬元, 所以他向原告律師以書面提出以50萬和解, 在該提出和解的信函上被告律師應該標上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 否則若原告律師不接受和解建議時, 他可以把被告的和解建議函, 呈交法庭作為被告承認50萬賠償責任的證據, 而立刻要求法院頒發50萬賠償的判決。

二、 不妨礙權益函涉及到的訟費問題

但不能夠呈堂這個原則也不是絕對的, 若信函或通訊內容涉及欺詐或其他刑事罪行, 則該等信函或通訊內容仍是可以呈堂以舉證該等刑事罪行; 另外, 若信函標明為 “不妨礙權益, 訟費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則在法院釐定訴訟費用責任及金額時, 不妨礙權益函仍是可以呈堂的, 而洽洽就是在這個例外情況下, 不妨礙權益函可以被用作為庭外和解談判中的進攻利器。

這裏就涉及普通法地區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問題。 在普通法地區, 一般的原則是誰贏得訴訟誰可以兼得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在這裏指的是勝訴方的法律費用。例如,在以上的例子中,若然原告把官司打到底而最終法院判其勝訴並獲得100萬的賠償, 被告一般亦同時需要支付原告的律師費。

在以上的例子中,若被告律師在其和解建議函中標明是 “不妨礙權益”,則沒錯原告律師不接受和解建議後不能把和解建議函呈堂來證明被告承認責任。但這對被告律師來說僅是一個防守策略。若被告律師要轉守為攻,他就應該加上 “不妨礙權益, 訟費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以上述的例子而言,若原告律師拒絕被告律師50萬元的和解建議後,法庭最終判定原告只可獲得50萬元或以下的賠償,到時被告律師即可把標上 “不妨礙權益, 訟費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的和解建議函拿到法官面前,要求法官判決原告雖然勝訴卻需要賠償被告(自原告拒絕和解建議後所產生)的訟費,原因是法庭會認為若原告一早接納被告50萬元的和解建議,訴訟根本沒有必要進行下去,現在最終原告只獲得50萬元或以下的賠償,所以被告所產生的律師費是因原告的不合理行為(即拒絕接受和解建議)而引起。所以,被告律師在發出標上”不妨礙權益, 訟費除外(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和解建議時, 其實是在轉守為攻,迫使原告律師嚴肅考慮和解建議,否則會冒上賠償對方訟費的風險, 因而達到迫使對方和解的效果。 不要小看訴訟費用, 因為在普通法地區的民事訴訟中, 案件到達開庭審訊前往往要經過歷時一年以至數年的冗長程序, 當中所涉及的律師費少則幾十萬,而在一些大型複雜的案件中達到數百以至上千萬也並不罕見。

當然, 在以上的例子中, 若原告人最終被判可以獲得超過50萬的賠償, 他當然可以兼得其訴訟費用。所以,不妨礙權益函的應用,往往要配合賠償金額的精準計算,再通過雙方律師的談判博弈,以達到最終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即不用開庭審訊而以對己方較有利的條件和解),對善於謀略喜歡剌激的律師,民事訴訟案件實在是用武之地。困難之處在於民事案件的賠償金額往往不能在事前準確計算,所以謀略和法律知識之外, 也要靠三分運氣!

說明:本文是律師就在香港訴訟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所作的一般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作者: 戴國洪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