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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诉讼律师-诉讼费用保证金制度

作为香港诉讼律师,经常需要向客户解释诉讼费用担保问题。特别是当客户是中国大陆公民或公司并作为原告诉讼时,提起诉讼后面临马上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庭应被告的申请,要求位于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诉讼程序将会被搁置或撤消。

为什么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民事诉讼都是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被告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由于原告的起诉,原告和被告通常都会聘请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能还需要聘请大律师)参与诉讼。在普通法制度法,法庭对于诉讼费用的最终处理,通常是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所花费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用等);也即,败诉一方不仅需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还需要支付胜诉方为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用。然而,如果败诉方最后在经济能力上无力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则胜诉方即使赢了,也无法实际运行法庭判决拿回自己付出的律师费用,最终只有自己承担高额的律师费。

考虑到原告在开始诉讼之前,会先调查被告的财务能力,看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判决的数额及败诉时所需支付的律师费。如果被告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原告可能会选择放弃诉讼。 ),并申请法庭撤销诉讼,但这种申请本身也需要聘请律师作出,需要花费律师费用,因此即使法庭批准被告的申请,终止了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实际上也已经支出了律师费用,蒙受了律师费用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障被告在民事诉讼胜诉时能够实际追回原告应该支付的律师费用,避免原告滥用法律程序提起无理的起诉,香港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在开庭之前向法庭申请,由法庭命令原告向法庭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Order for Security for Costs)。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原告依照法庭命令提供诉讼保证金,否则有关诉讼程序将被搁置或撤销。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普通法歷史

诉讼费担保制度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英国早在十七世纪就已经开始运用其固有的司法管辖权,通过命令当事人提供诉讼费担保金,规制法律程序的运行。在十八世纪初期,英国主张人人均享有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不论原告是富有还是贫困,是居于本土还是海外,除非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命令其提供诉讼费担保金,在绝大部份的诉讼中都不会通过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担保金,阻挠其进行诉讼。但到十八世纪末期,英国法庭在Pray v Edie一案中却首次以原告居于海外这一因素要求原告就被告的诉讼费提供保证金。法庭解释说是因为原告居于海外,不受英国法例约束,如果原告败诉,被告将不能在英国实施运行诉讼费判令的程序,而需要在海外司法管辖区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才能追讨到诉讼费,因此需要原告提供诉讼费担保金。不过直至1885年,英国国会才对诉讼费担保制度进行立法。1964年,英国国会修改了有关诉讼费担保金的法例,使其条文与今天的规定大致相同。

原告需要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的情形

原告需要提供诉讼费担保金的情形,通常包括有以下几种:

1.原告的居住地不在香港

如果原告的居住地不在香港,即使被告胜诉,被告也无法通过香港的法律程序获得诉讼费补偿。而通过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请求诉讼费,会因为被告不熟悉该法律程序而丧失成功追讨诉讼费的机会。因此,当原告选择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提起诉讼时,法庭有权力要求原告支付诉讼费担保金。但被告对原告居住于司法管辖范围外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名义上的原告

名义上的原告是指一个有诉讼因由,但并不会因为该诉讼而实际受益的人。例如一个无偿债能力的人把其所有产业转让予受托人后,由于他从诉讼中获取的收益是其产业的一部分,因此他在诉讼中将被视为一个名义上的原告。但通常认为以下情况中的原告,并不是名义上的原告:(1)破产受托人以其身份提出诉讼(2)残疾人士的起诉监护人。

3.原告没有列明或没有正确列明其地址

原告不列明或不正确列明其地址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逃避或阻碍被告胜诉时向其运行诉诉讼费命令。但如果原告能使法庭相信他没有列明或误报地址并非故意或没有欺诈意图,那麽法庭也可以考虑不让他支付诉诉讼费担保金。

4.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转换地址

原告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转换地址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逃避或阻碍被告胜诉时向其运行诉讼费命令。但是如果原告已经在令状中列明其地址,而后因为贫困或不幸的遭遇而不得不搬离上述地址,那麽法庭可考虑不让原告支付诉讼费担保金。

5.可能无力支付被告诉讼费用的香港有限公司

如果原告人是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法庭在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在被告人胜诉时将无力支付被告人诉讼费的情况下,有权力命令该公司对被告需要支出的诉讼费提供保证金。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公司在被告胜诉的情况下将无力支付被告的诉讼费。如果原告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的状态,则这可以作为原告将无力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的初步证据。

法庭的考虑因素

然而,即便存在以上所述的情况,法院也并非一定会支持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支付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命令。法庭具有绝对的权利,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的条件下,作出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命令。法官在作出判断时,需要考虑原告提出的案件表面看起来强有力(胜诉可能性大)、原告的经济能力、被告若胜诉是否可能追讨回诉讼费用等。总的来说,法官一方面要考虑到不致使原告因无力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金而放弃明显有力的诉讼,又要考虑到使被告在胜诉后能顺利追讨到诉讼费,不会遭受诉讼费用损失。

有关香港诉讼的法律事务,欢迎咨询闫显明律师事务所诉讼法律团队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