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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资贷款律师: 香港融资贷款及担保、抵押的法律问题

香港融资贷款概述

香港融资贷款及担保、抵押法律业务是本所经常处理的跨境法律业务之一。 通常的情况是,中国大陆背景的企业通过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例如子公司)作为借贷的主体,向香港的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银团)贷款,而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并以特定的银行账户资产、关联公司签发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大陆公司股权、香港的房产、大陆的房产等作为抵押担保。

在香港进行融资贷款的最大的优点是利率较合理,一般银行融资的利率为Hibor + 1%-2%左右,实际利率 水平大约一共3%-4%左右。 此外,融资程序相对简洁成熟,只要借款人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获得融资相对容易。

香港融资贷款的法律适用

在香港进行的融资贷款,例如由香港的银行提供的融资贷款,一般会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并约定在香港诉讼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出借方和借款方必须各自聘请自己的香港律师行作为处理该贷款业务的代表律师行。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同一家律师行不可以在一个贷款业务中既代表贷款方也代表借款方。

香港融资贷款的法律文本

贷款协议可以是Loan Agreement, 也可以是Facility Agreement. 两者的区别是,Loan Agreement下贷方有具体的放贷的义务,如违约借款方可要求贷款方具体执行(specific performance) 放贷的义务。而Facility Agreement 下贷方承诺给予借方贷款额度,如果贷方违约,贷款方也只有损害赔偿的义务,借方无法申请具体执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救济。 银行的贷款一般使用Facility Agreement, 而一般私人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贷款则较多使用Loan Agreement.

如果银团贷款,一般使用亚太区贷款市场公会(APLMA)所推荐的APLMA贷款协议范本,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的意见进行修改。 如果是其他贷款,通常由双方的香港律师行起草和修改贷款协议的文本。

香港融资贷款的担保和抵押

与贷款相关的抵押和担保文件尤为重要,需要根据具体的抵押方式起草相关的抵押文书和相关文件。

香港的房产抵押担保

如果以香港的房产作为抵押,应该起草抵押契约(Deed of Mortgage) 并压厘印(印花税)和办理房产抵押的登记。 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房产抵押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抵押法律制度区别很大,务必需要香港的律师起草和办理。 比较重要的是,需要在抵押契约中包括“指定接管人(receiver)”的条款,以便将来一旦借款人违约,抵押权人可以直接指定接管人执行抵押权,而无需提起冗长的法律程序。

香港或BVI/开曼等地的公司股份抵押

如果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做抵押,根据双方的互信的程度,可以选择办理抵押股份过户的法定抵押(legal mortgage)或不办理抵押股份过户的衡平法抵押(equitable mortgage)的抵押方式。 详情可参阅本所的另一篇文章《如何办理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如果是香港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抵押,其办理方式是类似的,但办理股份过户的方式不一样。如果是以BVI或开曼的公司股份做抵押,其程序也是类似的,但在办理股份抵押登记方面有所不同。

如果抵押人是香港的公司,需要办理以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做抵押的登记手续。

银行账户之资金抵押

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作为抵押, 在许多情况下,银行可以允许借款人在其日常经营业务中继续存入或支取该银行账户的资金,但一旦发生违约,则银行有权即时冻结账户资金,并以账户内的资金执行抵押权。 以银行账户的资金作为抵押,可是固定抵押(fixed charge)或者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

以借款人的债权作为抵押

另一种常见的抵押方式,是以借款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可以是对其关联公司的债权,或对无关联的公司的债权)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之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贷款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借款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偿还贷款。 以债权做抵押的具体法律形式,是三方(贷款人、借款人、借款人的债务人)签订债务转让契约(deed of assignment), 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本票(promissory note)作为一种担保方式

为加强担保人的担保,通常借款人可要求担保人签署一份远期付款的本票,作为履行担保义务的补充。 本票中可列明担保人承诺付款的条件、期限等。

优先收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的方式

如借款人在借款之日,已经欠有其他的未偿还的债务(可能是集团内,也可能是集团之外的债务), 则贷款人为保证其贷款下的债权的权益,可能会要求与借款人及借款人的债务人(“第二债务人”)共同签署一份优先受偿权契约(deed of subordination), 约定贷款人的债权优先于第二债务人的债权; 如贷款人之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借款人向第二债务人付款偿还债务,第二债务人会作为贷款人在法律上的受托人代替贷款人持有该款项,贷款人有权向第二债务人追讨。

内地的房产作为抵押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律对于香港的银行取得大陆房产的抵押权有一定的限制,即该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大陆有分支机构才可以办理。  由于大部分大型的香港银行都在中国大陆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借款人以内地的房产作为香港借款的抵押是可行的,但目前实践中主要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的大城市的房产,而亦有香港的商业银行以大陆房产抵押作为香港贷款的担保作为其特色的业务。

关联公司的提供担保

由借款人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是一种跨境贷款常见的担保方式。 该关联公司通常是香港公司、BVI或开曼离岸公司,或中国大陆的公司。 如以香港或BVI或开曼的离岸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的法律程序是签署担保契约(deed of guarantee)。

如果由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则除签署担保契约外,还需要在中国大陆的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的批准手续。

联系及声明

有关香港融资贷款及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所商业法律事务团队的律师。电邮: [email protected], 电话: +852- 31881995,  微信(whatsapp): + 852-51039249.

声明: 有关融资抵押及抵押担保的法律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领域。 以上文章是本所律师就一般法律问题的看法和见解,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就具体问题给客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客户如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寻求法律意见,应直接联系本所律师寻求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