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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诉讼律师 – 香港的投资诈骗案件

在几年前,我写过一篇《香港的电邮诈骗诉讼及其代理》的文章,介绍如何处理通过向警方报案及香港民事诉讼处理电邮诈骗案件。香港的电邮诈骗案件仍然没有杜绝,但另一种金融诈骗形式,即通过引诱客户投资虚假的金融资产而进行诈骗的形式,却在香港近年来愈演愈烈,受害者主要是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及海外的华侨。本文将对这种投资诈骗案件的诉讼代理进行介绍。

香港的投资诈骗案件的形式

香港发生的以投资为幌子进行诈骗的形式在报章上已经有较多的报导。根据相关报道,以伦敦金投资诈骗案件,例如:

  •  由美女通过社交软件结识潜在的投资者, 引诱潜在投资者在所谓的投资公司的网站开设交易账户;
  •  以高额回报,引诱受害人进行所谓的投资,引诱受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项,作为所谓的投资资金;
  •  通过账户交易软件App, 使投资者可以通过app查阅投资账户的余额及交易记录;
  •  诱骗投资者签署授权书和交出投资账户的登入信息,代表投资者进行多次操盘,引致账户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告知投资者账户资金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亏损,无法退回。
  •  或者在在受害人要求提取投资款时,进一步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谓的“税费“、“托管费”等名目的资金,在受害人支付完毕后,所谓的联系人(骗徒)消失,无法联系。

香港投资诈骗案件的常见骗术

  1.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实际上并没有被用于进行投资。在一些案件中,所谓投资公司,根本不存在;或并没有将客户资金真正用于投资用途,而只是通过虚假盘APP,自行投资的项目和所谓的资产,欺骗投资者;
  2.  虚假的陈述(例如无风险,低风险,稳定的高收益)引诱客户进行投资。骗徒常常进一步以虚假的称述(例如投资金额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免于手续费、利息、由更有经验的投资经理代为操盘、可以获得融资等)引诱客户不断增加投资的资金;
  3.  以虚假的称述,骗取客户的同意代为操作客户的投资账户。并在代为操作账户的过程中,故意低卖高买,造成客户损失;或者故意进行反复的多次操盘,以手续费为由骗取客户的金钱;
  4.  或拒绝客户将投资账户余额提现,虚构理由(例如,以账户异常为理由,或以提现需要支付额外手续费为理由,或者以提现需要账户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为理由)扣留客户的账号资金。

香港投资诈骗案件的受害者的法律应对

伦敦金投资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法律措施:

1.   向香港警方报案;

通过向香港警方报案,要求香港警方冻结收款的银行账户,然后委托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向收款的银行账户的持有人追讨从受害人处收到的款项。香港警方的网上电子报案系统可以进行网上报案

2.  向法庭申请冻结令(Mariva Injunction),  冻结收款账户

通过委托律师向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Mariva Injunction) 和所有权财产冻结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以最快的速度冻结收款人的银行账号。

3.  向法庭申请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 追查受害人所支付的银行资金的流向。

通过委托律师向法庭申请披露令(Disclosure Injunction), 使银行交出收款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信息,和交出受害人支付的资金的最终流向的信息,以追索受害人的资金。

4.   向香港法庭提出民事诉讼。

通过委托律师向资金的收款人的银行账户的持有人,以不当得利的理由,或推定信托的理由,或受害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权利的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在取得民事判决书后,向法庭申请执行判决书,以被冻结的收款人账户的资金,偿还判决的债务。

有关香港的伦敦金诈骗案件,欢迎进一步咨询本所律师。

说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诉讼律师就香港伦敦金诈骗相关的诉讼的一般情况所作的介绍,并非就任何具体案件给予的法律意见。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联系本律师事务所的香港诉讼律师团队的律师。有关香港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请参阅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