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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法
案件名稱: Z v A & ORS – [2015] 2 HKC 272 案件事實 雙方在合同約定:適用ICC仲裁規則仲裁,仲裁地為中國(China), 合同適用的實體法是中國法(Chinese Law)。爭議發生後,雙方無法就在中國哪一個城市進行仲裁達成一致意見,於是一方(A方))向ICC的國際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認為仲裁地應該是中國香港。另一方(Z方)認為雙方約定的仲裁地是中國,僅僅指中國內地。ICC仲裁庭認為雙方就仲裁地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ICC仲裁規則,確定仲裁地為中國香港,仲裁程序適用香港法律。仲裁員於是以香港為仲裁地作出關於仲裁程序的命令。Z方於是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確認仲裁員無權作出此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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