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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紹過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 在本人中,本人將介紹在離婚訴訟的待決期間申請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問題。 甚麼是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場有關離婚、子女撫養、贍養費和財產調整的離婚訴訟從提起到法庭作出判決往往曠日持久,可能會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訴訟期間,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向法庭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由丈夫按月支付臨時的贍養費。 該等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的命令下的臨時贍養費,將涵蓋到作出最終的訴訟判決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請一方(通常是丈夫)會需要遵守命令在訴訟期間支付贍養費。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財產調整和贍養費的判決後,該等正式贍養費的命令將取代訴訟待決期間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法律原則:合理性及其確定標準 香港的《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合理的贍養費,法庭需要考慮與案件相關的額所有情況。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合理性原則」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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