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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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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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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的引出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決的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國際仲裁界對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關注與爭論。 在該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拒絕執行一個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申請的國際仲裁裁決。 拒絕的理由是,執行申請申請人之前在澳大利亞根據《紐約公約》作出同樣的執行申請時,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已經做出了該仲裁裁決尚沒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決,因而,根據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審)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則,法庭不再對這一問題再次審理,直接拒絕執行。 《紐約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五個理由,難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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