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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一、问题的引出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判决的D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国际仲裁界对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关注与争论。 在该案件中,高等法院判决拒绝运行一个根据《纽约公约》作出申请的国际仲裁裁决。 拒绝的理由是,运行申请申请人之前在澳大利亚根据《纽约公约》作出同样的运行申请时,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该仲裁裁决尚没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决,因而,根据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审)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则,法庭不再对这一问题再次审理,直接拒绝运行。

《纽约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拒绝运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五个理由,难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个理由?

二、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原则引起的担忧

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至少引起以下忧虑:

1.  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背离 当事人原则仲裁地时,就确定了由仲裁地法院作为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 如果按照禁止反悔的原则,仲裁裁决的胜诉方可以随意选择一个《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做第一次运行申请,然后在其他缔约国做运行申请时,其他缔约国都按第一次运行申请地法院的决定来办,岂不是由第一次仲裁运行申请地法院来监督决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可以运行了?而第一次仲裁裁决运行申请地法院并不是仲裁双方共同同意选择的。

2.  如果第一个运行申请地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或不合理,后面的运行申请地法院也要按照禁止反悔的原则跟随吗?

3. 会不会鼓励当事一方采取这样的策略:先找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偏远小国,通过一些方式取得法庭的有利的运行判决,然后再到英国和其他国家来申请运行,让他们跟随该判决。

阅读全文,请点击闫显明律师在国际仲裁律师博客上发表的文章 《禁止反言(Issue Estoppel): 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第六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