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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楼里的工作人员
香港律师楼里的工作人员

香港律师楼内的法律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律师

一般律师主要工作是与诉讼无关的,包括监督财产的授与、管理遗产、草拟遗嘱、处理有关雇佣及婚姻及公司注册的法律问题,又须为聆讯做准备工作,例如接见证人及签发令状。当事人可直接与律师接洽。
律师的工作大致可分四类:
a) 诉讼
在裁判署或区域法院等初级法院,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讯在内庭进行,否则律师必须委讬大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而他本人则负责处理有关诉讼的准备工作,例如整理证据、会晤证人、草拟答辩和进行初步诉讼等。
b) 办理转让证书
当一所房屋或其他物业买卖按揭时,须办理手续,将业权转让。有关文件便是在律师楼拟就及签名盖章,使业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c) 谘询
律师大部份时间用于向当事人提供口头或书面上的法律指导。无论大小事务均可成为谘询的问题。当事人藉此知悉各类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场。
d) 一般事务
包括成立公司、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讬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运行贷款合约、股票交易、公司转让、合营、商品买卖等。

(2)大律师
大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代表当事人出庭抗辩。他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依归,绝不能考虑个人的利益或对其他人的后果。大律师亦在复杂的证供或法律观点上为律师提供意见。 大律师常被视为“法律顾问”,而其专业则统称为“大状”。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项﹕

a) 谘询
一经律师委讬,大律师随即对一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场提供意见。在提供意见时,大律师会指导当事人应否进行诉讼,同时会列出其他可行办法,运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补偿方面的知识,分析案中的事实,衡量不同法律行动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后向当事人提供意见。

b) 办案的准备
在民事诉讼中,大律师必须在审讯前,精确地掌握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要点,及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上列出这些要点,又要指示律师,准备诉讼时须呈堂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大律师要花大部份时间,事先预备须发问的问题,盘问证人的策略,以及应该强调某些重要事实或法律重点。

c) 出庭
出庭时,大律师的任务是代表当事人陈词,用质询及盘问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实,同时分析证据,衡量互相抵触的证据的轻重,然后作出最后陈词。而代表当事人出庭申请保释、减刑及处理其他中间的诉讼程序也是大律师的工作范围之一。

(3)法律行政人员
法律行政人员在律师的办公室、大律师的事务所、律政署、惩教署、海关、入境处及在商业机构内找到他们。他们在律师及大律师的指导下提供支援,处理多种工作,例如接见当事人及证人、草拟文件、协助成立公司、出席简单法庭聆讯及为聆讯做准备工作,协助当事人申请保释及于他们作出口供时给予意见,又负责日常办公室内的行政工作。

(4)法律书记
法律书记负责多类书记工作,主要向律师提供支援。他们在律师的办公室、律政署及司法部工作。主要工作包括预备简单信件、表格,向法庭提交状书、送达文件,在公司注册处及土地注册处查册,而在政府内,法律书记需要在定额罚款案中出庭担任主控工作,包括出席小额钱债案聆讯,及联络政府内部及外间的律政专业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