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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继承争议之知会备忘

根据香港法例的《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4条的规定,以及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导》有关知会备忘录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规定,任何反对法庭就死者遗产发出遗产承办书的人士,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名为知会备忘录的文件,以落案登记其反对。

什幺是知会备忘(Caveat)?

知会备忘录是向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通知,要求遗产承办处在没有通知知会备忘录提交人的律师之前不要处理有关死者的遗产承办申请。 在实践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遗产承办处发出遗产承办书,则可以按照遗产承办处规定的格式向遗产承办处发出知会备忘录。

知会备忘的作用

知会备忘录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当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遗产申请遗产承办书时,法院将通知知会备忘录提交人,而知会备忘录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遗产承办申请人就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询问和沟通。也给对遗产有争议的各方在正式提起遗产诉讼之前,有机会将问题提交法庭。

一旦向法庭提交针对某过世人士的知会备忘录,法庭将不会继续处理针对该死者遗产的遗产承办申请,而会要求遗产承办申请人先处理知会备忘录。法庭的遗产承办处维持一份有效的知会备忘录的清单,可供查询。而如果有针对死者的有效的知会备忘录存在,法庭是不会发出针对该死者的遗产承办书的。

知会备忘录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此期间内,提交人可撤回(如果此后遗产承办申请人提交了警告书,提交人也已经提交了应诉书后,则未经法庭同意不可撤回)。 如果知会备忘录没有失效,在6个月后,提交人可以再次提交知会备忘录以延续。

遗产承办申请人如何处理知会备忘录

遗产承办申请人如要处理掉知会备忘录,应按照遗产承办处指定的格式向知会备忘录申请人提交警告书(Warning),要求知会备忘录的提交人详述其对遗产的权益的详情。

知会备忘录提交人应在收到警告后的8天内按照指定的格式提交一份应诉书(Appearance), 并向法庭提交指示传票(Summons for Direction),陈述为什幺不应该将遗产承办书颁发给遗产承办申请人的理由。

在指示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法庭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作出指示: 如果知会备忘录提交人愿意撤回知会备忘录,双方可以以协议传票的的方式,将知会备忘录撤回; 如果知会备忘录提交人不同意撤回知会备忘录,法庭可以指示展开遗产诉讼(probate action)程序。

如果知会备忘录提交人应在收到警告信后不采取以上措施提交应诉书,则遗产承办申请人( 警告人)可向法庭提交一份,表明知会备忘录提交人没有提交应诉书(Appearance),自己也没有收到过其发出指示传票;同时向法庭提交已经将相关文件(Warning)送达给知会备忘录提交人的送达誓章。自此以后,该知会备忘录即失效。

有关香港遗产继承程序或遗产诉讼的事务,欢迎咨询闫显明律师事务所香港遗产继承法律事务团队。

有关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请閲读香港遗嘱与遗产继承专页:有关有争议的香港遗产继承及诉讼,请参见香港遗产继承争议及继承诉讼专页的内容。有关无争议的香港遗产承办,请参见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专页的内容哦。有关订立遗嘱的事务,请参见订立香港遗嘱专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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