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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產物業買賣
香港物業權利的共有形式 在香港擁有物業的方式包括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如果一對夫婦或同居伴侶購入物業作自住用途,他們通常有意共同擁有該物業,而最普遍的業權種類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換言之,各 人的權益或業權份數是均等的。當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 分權共有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付出25%樓價的一方便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樓價的便會擁有業權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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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 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由於香港土地批租發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因此港島、新界和九龍的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通常,租約期限有兩種:(1)新界批租土地期限不超過 1997年 6月 30日。(2)港島和九龍批租土地的期限有 75年、99年和 999年不等。土地批租的租約又分為可重新續租和不可續租兩種。依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回歸後仍維持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到期土地租約可延長至 2047年,但每年要按應稅不動產價值的 3%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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