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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itigation Lawyers
email fraud litigation in Hong Kong
香港电邮诈骗诉讼案件及代理 黑客電郵詐騙訴訟案件 電郵詐騙訴訟案的民事訴訟經常出现在香港法庭,并不少見。作爲專注於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我們處理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涉及香港的金融、貿易、電郵詐騙或其他的詐騙案 。得益於香港便利的金融、貿易環境,作為其副產品,香港活跃着各种類型的詐騙。在本文中,我將介紹在香港常見的电邮詐騙手法及诉讼處理方法。 黑客電郵詐騙的方式 這類詐騙,通常是以香港公司賬號作爲收取詐騙款的賬戶的。 騙徒先通過電腦病毒等方式,取得使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往來的買賣雙方的電郵賬號及密碼,然後一直潛伏不動,密切觀察雙方電郵的內容。等到看到買方需要想賣方付款時,騙徒會控制、截取雙方的電郵信件,冒名以賣方的名義要求買方將貨款支付到另外一個由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其藉口通常說這是賣方的供貨商的賬戶,直接給供貨商打款,實際上是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買方完全不知道有詐,因爲郵件是從賣方的正常電郵發出的,而國際貿易的雙方由於身處兩個不同國家,往往只依賴電郵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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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民事判决相互执行概述 隨著香港和澳大利亞政府於2017年4月起啓動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兩地已經十分活躍的貿易活動,)兩地的貿易量在雙邊協議締結後必然會爆發。不幸的是,隨著貿易的暴增,兩地貿易夥伴之間的爭端亦會隨之出現。 本文希望簡要介紹在香港和澳大利亞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是否可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一般而言,由於澳大利亞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地區,在其中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都可以通過普通法或法規來執行。但由於通過普通法執行判決往往比較困難和復雜及存在不確定性, 本文只重點介紹在法規下的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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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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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作為處理香港訴訟業務的香港執業律師,在承接每一單新的訴訟案件時,都需要向客戶仔細解釋客戶預期會需要花費哪些費用,各項費用怎麽計算或數額多少。在以下文章裏,我將介紹香港訴訟涉及到的費用,供大家參考。 一、法庭費用 與內地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支付大額的訴訟費用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很少的費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港幣的固定的案件登記費用,無論訴訟標的額是多少。在香港的法律背景下,通常我們所說的訴訟費用,是指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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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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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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