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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ivorce Lawyers
Jurisdiction challenge and anti-suit injunction in Hong Kong divorce proceeding
香港離婚訴訟之管轄權爭議與禁訴令 香港離婚訴訟之管轄權爭議概述 香港是一個真正的國際化都市,香港的居留人口中來自中國大陸、台灣、美國、英國、歐洲、南亞、日本、韓國等地的人口均很多。因此,在香港的離婚案件,涉及跨境和國際婚姻的比例非常高。跨境婚姻的離婚訴訟中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是管轄權爭議,即一方在香港提起離婚訴訟,而另外一方則可能不希望在香港訴訟,而希望在香港之外的另一個法域的法庭提起離婚訴訟,從而形成管轄權衝突。 香港法庭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基礎 香港法庭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律基礎是《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律第179章)第3條之規定。根據該項規定,香港法庭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對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在離婚呈請或申請提出時,婚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在離婚呈請或申請提出前的三年內,婚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通常居住滿三年;  在離婚呈請或申請提出時,婚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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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離婚的法律程序較為複雜。相關的離婚法律程序指引的文件為處理香港離婚程序的執業人員提供了一定的實踐指引。 這些香港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由香港的法庭或律師會專業小姐起草/發佈。以下為部分常用的相關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   家事法庭實踐 (Family Court Practice, Law-Society-Cirular-12-906a1)   實踐指引15.11- 財務爭議解決試點計劃 (PD15.11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ilot Scheme)   實踐指引15.13- 子女爭議解決 (PD15.13 – Children Dispute Resolution)   家事調解手冊2017 (Family Mediation Leafleat 2017)    離婚呈請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filing divorce petition)   家事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substitution service in Family Court)   家事法庭常用文件格式範本(Family Court Forms) 有關在香港離婚訴訟的相關事務,歡迎咨詢本所處理香港離婚訴訟事務的律師。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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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紹過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 在本人中,本人將介紹在離婚訴訟的待決期間申請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問題。 甚麼是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場有關離婚、子女撫養、贍養費和財產調整的離婚訴訟從提起到法庭作出判決往往曠日持久,可能會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訴訟期間,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向法庭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由丈夫按月支付臨時的贍養費。 該等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的命令下的臨時贍養費,將涵蓋到作出最終的訴訟判決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請一方(通常是丈夫)會需要遵守命令在訴訟期間支付贍養費。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財產調整和贍養費的判決後,該等正式贍養費的命令將取代訴訟待決期間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法律原則:合理性及其確定標準 香港的《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合理的贍養費,法庭需要考慮與案件相關的額所有情況。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合理性原則」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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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離婚的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夫妻結婚後至少一年之後,一方才可以向法庭提起離婚。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結婚尚沒有滿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 香港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並不鼓勵隨意的結婚離婚。 這與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在中國內地,結婚到離婚之間並無時間限制;第一天結婚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也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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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處理離婚訴訟案件的香港律師,我們參與和處理了一場場香港的離婚訴訟,同客戶一起體會了案件中的酸甜苦辣。在不同的離婚案件中,有時我們代理申請人一方,有時我們代表被申請人一方。而離婚案件本身的爭議也各有不同,有的案件爭議在離婚本身,而更多的案件爭議的財產的調整或贍養費,或者是孩子的管養權、探視權。 有朋友問:作為處理過各種不同的離婚案件的香港離婚律師,如何在香港打一場漂亮的離婚官司? 這個問題有點難,但是我還是試圖就如何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進行一些總結。 離    婚 一、 真的決定要打一場離婚官司嗎? 二、 選擇甚麼理由離婚? 三、 同意離,還是不同意離?第三條道路 四、 需要涉外送達嗎? 五、 找不到另一方,如何離婚? 六、 對方不來應訴,怎麼辦?  子女管養權 七、 管養權、撫養權、探視權、日常照顧控制權,都是些甚麼東東? 八、 共同管養權,還是單獨管養權? 九、 日常照顧和管束權 十、 探視權如何行使 十一、 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十二、 限制將小孩帶離香港 十三、 子女撫養費,怎麼算? 財產調整(贍養費) 十四、 為甚麼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錯誤的? 十五、 在香港離婚,還是在內地離婚? 財產方面的考慮 十六、 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十七、 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在雙方中國內地(或其他境外)的財產? 十八、 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嗎? 十九、 婚姻過錯(婚外情)影嚮離婚財產調整嗎? 二十、 長期婚姻、短期婚姻對財產的影嚮 二十一、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二十二、 房子買在第三人名下,離婚是如何分? 二十三、 財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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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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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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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香港永久居民(例如中国内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结婚吗? 《婚姻条例》(Marriage Ordiance)是规定结婚的主要法律。根据规定,任何人只要愿意在香港结婚,并符合结婚的条件,都可以在香港结婚。香港法律没有对拟结婚人士有任何国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规定。 2. 香港结婚的条件? 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6岁。如果年齡在21岁以下,则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结婚;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例如:A男士与前妻离婚后,想娶她前妻的母亲–也离异,可以吗?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后,才可以) 双方都是单身(包括离异或鳏寡); 双方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同性恋不可以结婚哦); 3. 结婚的程序和形式 拟结婚通知 婚姻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结婚,需以规定的形式向婚姻登记官提交拟结婚通知。收到通知后,婚姻登记官应将该拟结婚通知陈列于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在收到拟结婚通知书的15天后但不超过3个月前,婚姻登记官应该应拟结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发出结婚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ar of Marriages)。如在提交拟结婚通知后3个月内当事人没有结婚,则所提交的拟结婚通知自动失效。 结婚仪式 结婚的仪式有三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在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内,由婚姻登记官或其代理官员主持;二是在持牌的宗教场所,即教堂内,由合格的牧师支持;三是在自己选定的场所,有持牌的婚姻监礼人主持。如论采取何种形式,结婚仪式必须公开举行,除婚姻主持人外必须至少有两名见证人。 婚姻主持人、新郎新娘、两名见证人必须在结婚登记证书(两份)上签字,一份交给结婚人,另一份由婚礼主持人交回婚姻登记处。 两种特殊的结婚 婚姻条例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结婚。一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有权特别许可某两人结婚,而无需遵循以上拟结婚通知和结婚仪式的要求。另一种是临死前结婚(Marriage of a dying person), 如果两人在一起同居,渴望结婚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在一人临死前,婚姻登记官或任何合格的婚姻主持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为他们举行婚礼,而不必取得结婚登记证书。(这法律好像还蛮人性话的哦!) 4. 婚姻形式的缺陷与无效婚姻 虽然没有完全遵守以上结婚的形式,婚姻并不一定就无效。除非结婚双方在结婚是“明知或恶意默认” (knowingly or wilfully acquiesce)以下情况之一,否则婚礼举行后 ,婚姻不因其形式的缺陷而无效: 婚礼不在结婚登记处、持牌教堂或婚礼监礼人的主持下进行; 以假名结婚; 没有提交拟结婚通知; 婚姻主持人不是合资格的牧师、婚姻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 婚姻登记证书是证明婚姻经过合法缔结和登记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但不能用来证明结婚人在结婚时不存在其他合法婚姻。 因而即使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如果事后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婚姻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5.  国外/中国内地婚姻的承认 许多人在国外或中国内地结婚,但需要在香港认可其婚姻关系(例如在香港离婚,或移民、继承等程序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婚姻条例规定,如果双方对与婚姻无争议,则只需出具在国外/中国内地的结婚登记证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的核证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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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協議離婚:共同申請還是單方申請? 香港離婚共同申請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共同申請需要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律提出及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法挽回,並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婚姻雙方在緊隨提出離婚共同申請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法院接獲一份離婚雙方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表示雙方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而該通知書事後沒有被撤回。 在實踐中,通常依賴上述第一種情形,即雙方確認已經分居滿一年,而共同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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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 相互執行判決安排》)。《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執行。 隨著香港制定《內地判決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第 597 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 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執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香港現有的法律機制 (a)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 179 章 ),內地的離婚令可獲承認,但如基於若幹指定的理由,可被法庭拒絕承認,這些理由包括另一方配偶未接獲有關法律程序的通知或未獲得參與有關法律程序的機會 (第 179 章 第 6 1 條 )。 (b) 根 據 《贍養令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 (第 188 章 )所訂立的機制,身處香港的人可向在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或身處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可向在香港的人,追討贍養費。該《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在該 《條例》 指定的 「交互執行國 」之列。 (c) 《關於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約》訂有民事訴訟程序,旨在盡快把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送還原居國家。有關程序藉《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 章 )在香港實施,但不適用於涉及內地的父母擄拐兒童桉件,因《公約》並不適用於內地。 至於內地是否承認由香港法院頒發的離婚令,據當局了解,現行的內地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內地法律亦沒有特別就在內地強制執行於香港取得的贍養令及管養令的事宜作出規定。 (以上來自香港立法會《有關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執行婚姻判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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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情形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香港法院於下列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2)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第5條的規定,確定成年人的居籍的原則是: 首先,任何個人在成為成年人時,保留在緊接他成為承成年人之前他的居籍。而未成年人的居籍則隨其父母的共同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相同)或隨與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不同)。 其次,成年人如果合法地居住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區,且意圖無限期地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則取得該國家或地區為新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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