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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代孕、申请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权 一、代孕及親子關係的香港法律擬制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即代母)為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而不是其他人。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侶(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則並不因為提供精子而成為孩子的父親。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樣才能確認成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代孕關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請成爲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條的規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請成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須要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由法庭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推翻上述親子關係擬制的法律規定,確認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丈夫及妻子必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命令 在提出申請時及發出命令時 —(a)該子女必須是與丈夫及妻子或兩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屬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i)以香港為其居籍;(ii)在提出申請及發出命令當日之前的1年期間,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iii)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在命令發出時,丈夫及妻子均須年滿18歲。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況下,均自主地和無條件地同意法院發出命令。但如無法找到的人或無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星期內表示同意的,該項同意是無效。 丈夫或妻子並無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發出;(b)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之同意發出判定父母令;(c)將該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為了使法院發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獲法院授權或獲法院其後准許付出或接受金錢和利益者除外。 三、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請香港永居身份  港人在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請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代孕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則可能申請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條件,詳情見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即必須向香港的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該子女與提供配子的香港父母之間的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在海外(例如美國)已經取得了法庭命令和代孕子女的出生證明,還需要在香港申請父母令嗎?          需要。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在海外法院發出的確認親子關係的法庭判決以及基於該等海外判決而取得的海外出生證明書在香港並不生效。需要再次向香港法庭申請並取得父母令(parent order),才能在香港法律下確認該代孕子女與提供配子的父母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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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及張 [2023] HKFC 169 : 主要資產是男方名下的一個香港房產,男方繼承所得,結婚7年中有6年分居深圳-香港,只有1年在香港房產共同居住;法庭判決:  (1) 因為夫妻在此房產共同生活過一年,因此此房產為婚姻財產; (2) 結婚7年,原則上財產應該一人一半均分; (3)考慮到該房產為男方繼承所得,夫妻將該房產作為婚姻住所的時間只有一年,且女方沒有誠實披露財產。 判決不按均分原則分配該房產:女方分得房產份額的35%,南方分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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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根據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的決定,香港法庭正式確立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參見《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的介紹。 婚姻財產協議對香港離婚程序的影響 在此前提下,香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呢?這裡至少涉及兩個問題。 首先,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如果對婚姻財產的分配有爭議,雙方均需要對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見《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雙方是否仍然需要做同樣的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 其次,在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中,法庭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而根據”公平(fairness)”原則對財產做出分配。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法庭時候還需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 Crossley申請: 將婚姻財產協議作為一個前置問題處理 在香港的案例L v F (FCMC 7917/2018)一案中,香港法庭採用並發展了英國案例Crossley v Crossley 確立的法律原則和方法,即當存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依賴經雙方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時,一方可以向法庭起初傳票申請,作為婚禮財產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要求另一方說明其認為不應該受婚姻財產協議約束的理由,並由法庭作出判決該等理由是否成立。 可以因婚姻財產協議而限制財產披露的範圍 根據上述L v F案例判決,法庭可以在就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定的基礎上,限制雙方或任何一方進行財產披露的範圍,從而不需要全面的財產披露,從而節省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法庭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下的酌情權不受影響 雖然法庭可以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前置問題判定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這不影響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各種因素並根據公平原則處理財產的權力。實際上,在婚姻財產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婚姻財產協議將會成立法庭考慮的因素中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電話: +852  31881995(香港), 或+86 15018939249(内地) 微信或 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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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遺產分割: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 婚姻資產信託代持的常見類型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一個常見的爭議類型,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聲稱婚姻相關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與實際權益持有人不一致,從而要求法庭判定該等財產的實際持有人,並以此為基礎分配婚姻財產。這種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通常有兩種情形:  某些資產雖然是婚姻訴訟的一方的名下持有,但是其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其不是實際的權利人,因此該等財產應該排除出婚姻財產;  某些資產在第三方(例如訴訟一方的父母)的名下,但是,婚姻訴訟的另一方聲稱該等資產實際的權利人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而該等第三方僅僅作為名義權利人而持有,因此該等財產應該加入到婚姻財產中進行分配; 信託代持訴訟:作為婚姻財產分割訴訟的前置問題 在Leung Wing Yi Asther v Kwok Yu Wah & others (2015) 18 HKCFAR 605一案中,在第28-29段,香港終審法院確認跟隨英國TL v ML & Other (Ancillary Relief: Claim Against Assets of Extended Family) [2006] 1 FLR 1263案件確立的法律程序,即在婚姻財產分割訴訟涉及到第三人對於財產的權益時,婚姻訴訟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權益訴訟,應該作為婚姻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處理,通過雙方提交書狀,證詞,開庭聆訊的方式解決。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 在香港離婚訴訟之婚姻資產信託的代持訴訟中,因為涉及到婚姻訴訟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利益,通常需要將第三方(例如作為實質權益持有人,或者作為代持人的父母)加入到訴訟中,作為訴訟的一方。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的法律依據:Order 15, rules 6(2) and (3) 關於第三人加入訴訟的規則,以及上述案例法; 加入的程序: 可以由婚姻訴訟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請加入第三方,或者收到法庭文件的第三方也可以自己向法庭申請加入。 並非所有的類似程序第三方都必須加入。例如在訴訟一方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時,第三人至少應該被通知到訴訟的程序,以便收到法庭判決的約束。第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加入。 代持還是信託:法律適用問題 當婚姻訴訟涉及到的信託代持的資產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中國內地的房產)時,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聲稱的代持或信託的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應該適用香港的信託法律,還是資產所在地的法律? 如爭議的資產是內地的房產,適用內地法律則涉及到內地的有關法律是民法下的委託代持法律關係,而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則涉及到的是香港的信託法下的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或結果信託(resulting trust), 其法律的原則與內地的委託代持法律關係,雖然有相似之處,但並不完全相同。 根據Johnst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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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solicitor)資格         作為具有內地法律背景同時持有內地和香港律師兩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經常有內地的律師同行或者內地的法律學士或其他人士詢問我: 內地背景的人士(例如內地律師、內地法學院的學生,或內地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如何能夠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 本文擬特定就內地背景的不同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做出介紹,以解答相關疑問。         一般而言,無論對於內地背景,或者其他非內地背景的人士,要取得香港律師資格,有以下兩種主要的途徑: 一、通過傳統的法律教育的途徑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在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之後,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然後在香港的律師樓實習兩年,之後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就此路徑而言,包括三個程序和步驟: 第一步: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二步: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一年的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如果是兼讀,則兩年); 第三步:在香港的律師樓作為實習律師工作兩年(有薪)。      就上述第一步的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而言,有兩三種途徑完成該等課程教育: 第一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三年的法律本科學位(LLB)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香港或香港以外(例如內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報考。 第二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兩年的法律博士學位(JD)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的已經取得了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士。大陸法系(例如內地)的法律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讀JD,普通法系的法律本科生則不可以。 第三種: 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的法律學院完成法律本科學位(LLB)或者同等學歷(但沒有取得本科學位)課程(GDL/PGDL/CPE)後,自修並報考和通過香港本地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exam)取得合格,即可視為完成了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一步: 合資格普通法及香港法教育 第二步: 香港法律實踐課程(PCLL) 第三步: 見習律師 第四步:成為香港律師 香港LLB (HKU, CITYU, CU)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HKU, CITYU, CU)任何一所完成一年的PCLL課程(兼讀則兩年) 在香港任何一間律師樓作為見習律師帶薪實習工作兩年 完成前述三部後,提出申請並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師入職儀式上,被法官任命為事務律師。 香港JD (HKU, CITYU, CU) 海外普通法地區LLB或同等學歷(GDL/PGDL/CPE),然後通過香港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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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有哪些類型?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類型,包括電郵詐騙、電話詐騙、CEO詐騙、虛假投資平台詐騙、倫敦金詐騙、貸款詐騙等。 遭受詐騙後,受害人立即做什麼? 意識到自己受到詐騙之後,受害人應該立即: (1) 向香港警方報案;(2) 向香港政府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案;(3)向收款銀行報案;(4)必要時,委託香港律師向法庭申請緊急凍結令,凍結收款人賬戶;(5)委託香港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詐騙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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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規法律意見書 一、 內地公司上市- 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合規法律意見書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過程中,上市文件中會需要就上市主體的所有境外關聯公司的主體、存續、合法性等進行披露。而對於上市主體位於香港的關聯公司,需要聘請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與內地的緊密經濟聯繫,許多內地公司基於商業目的在香港設有關聯的子公司、母公司。而當該內地公司在準備上市、上新三板時,對該香港公司的核查方式,通常就是有香港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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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書:常見問題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訴訟: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的運用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香港訴訟律師- 电邮诈骗诉讼的案件及代理 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破產清盤申請的相關法律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香港個人破產-法庭對個人破產的管轄權 跨境訴訟律師: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 - 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不妨礙權益函-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道歉條例: 道歉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香港國際仲裁律師: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仲裁案例(1): 約定仲裁地為“中國”= “香港”? 原訟庭 Z v A & ORS 案簡介 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香港仲裁律師:香港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香港訴訟律師(香港大律師,或大狀)- 戴假發出庭訴訟的香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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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移民簽證律師: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條件 作為香港移民簽證律師,經常會接到關於香港居留權的相關咨訊,有的是關於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的子女的,有的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有的是關於投資移民或工商移民的。特此在這裡總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以及《入境條例》的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如要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必須具備下列三者之一的條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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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信託代持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信托与代持 香港公司股份的信托与代持:法律与实践 在作為香港律師執業和多年前作為內地律師執業中,處理過比較多的內地公司股份代理和香港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事務,特此做一個概要的總結。 內地股份代持:代持協議與信托 內地處理股份代理, 通常的做法的由代持人和實質權益人之前簽署一份《股份代持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持的法律基礎是principal-agent的代理人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確認,股份代持協議在不違法強制性規定前提下是有效的。 同時, 我也看到過內地律師以私人信托的方式辦理股份代持的情況。例如,在職工持股的安排中,由個人或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代為持有分散的職工持股。 在內地法律對於非公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的條件下,這樣的安排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鑒於內地的法律對於私人信托的法律效力仍沒有定論, 這種所謂信托方式的代持股份的法律效力會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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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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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破產與註銷   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 作為香港公司法業務的律師,經常有人咨訊香港公司破產與註銷的問題。香港公司的終止方式,主要有公司清盤(winding up) 與公司註銷(deregistration)兩種方式。採用清盤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需要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償還債務,然後將剩餘資產(如有)分配給股東。採用註銷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無需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對外債務,則該對外債務並不會因為公司已經註銷而消亡;公司債權人有有權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恢復債務人公司的主體資格,並進行破產清算以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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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訴訟費用保證金制度 作為香港訴訟律師,經常需要向客戶解釋訴訟費用擔保問題。特別是當客戶是中國大陸公民或公司並作為原告訴訟時,提起訴訟後面臨馬上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庭應被告的申請,要求位於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保證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訴訟程序將會被擱置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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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iage in Hong Kong
在香港登記結婚-條件和程序 非香港居民(例如中國內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結婚嗎? 《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ance)是規定結婚的主要法律。根據規定,任何人只要願意在香港結婚,並符合結婚的條件,都可以在香港結婚。香港法律沒有對擬結婚人士有任何國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規定。 香港結婚的條件? 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是16歲。如果年齡在21歲以下,則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結婚; 雙方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例如:A男士與前妻離婚後,想娶她前妻的母親–也離異,可以嗎?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後,才可以) 雙方都是單身(包括離異或鰥寡); 雙方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同性戀不可以結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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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基本程序與文件   在普通法地區(例如香港)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與文件與在中國內地的公司收購有所不同的。 本文以香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為例,簡要介紹香港公司收購的一般程序與文件。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準備階段       在雙方確定有進行收購的意向後,雙方可以先簽署《保密協議》、《獨家談判協議》、賣方同意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給賣方的承諾函。       1.  保密協議 – 主要是賣方(目標公司)需要確保,為進行本交易而向買方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料和資訊,不會被散播出去。只有簽署保密協議,賣方(目標公司)才能放心地向買方提供盡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       2.  獨家談判協議 – 主要是買方要確保,賣方在與買方談收購的同時,不會同時在與其他潛在的買家就同一標的談判。這一文件並非必須,可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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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诉讼
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11A 條規定,呈請人必須依據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證明該宗婚姻已 「破裂至無可挽救」 :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需註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姦作為呈請離婚的理由,但並不影嚮財產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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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判例。 一、 與香港婚姻及離婚相關的成文法主要包括: 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全文下載 二、與香港離婚相關的程式指引、檔清單及表格等,請參見: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三、香港離婚的重要法庭案例,請參加:香港離婚重要案例 有關香港離婚法律的問題,歡迎諮詢本所香港婚姻及家事法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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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文书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根據以上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香港律師公證人公證後的法律文書,還必須經過中國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轉遞,才能生效。辦理法律文書的公證的律師公證人會負責加章轉遞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戶另外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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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应如何办理 引言: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继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本文將介绍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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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律師講座: 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邀請,本人於3月27日下午在該所為財富傳承律師團隊做了一次《普通法下的信托法與財富傳承》的講座,講座進行了3個小時。 本次講座介紹了普通法中的信托法的基本體系與概念;結合實際案例,探討了利用信托等作為財富傳承工具的實踐操作及相關法律問題;並就一份實際的信托文本為例與參加講座的律師同仁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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