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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 香港離婚呈請的條件

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1A 条规定,呈请人必须依据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证明该宗婚姻已 “破裂至无可挽救” :

1.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奸作为呈請离婚的理由,但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2.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例如,答辯人經常對呈請人或對其父母或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虐待,答辯人有酗酒或 吸毒惡習、經常不支付家用、經常離家、賭博等。

3.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呈請人與答辯人必須在申請前明確同意離婚(法律不承認默認)。分居行為可以是婚姻雙方以實際分開居住的行動顯示。夫妻雙方雖仍居於同一屋,但如果互不履行夫妻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性行為),在法律上也可被視為分居。反之,即使雙方居住於不同地方,但仍然履行夫妻的責任與義務,仍不算分居。

4.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d)規定,無論答辯人反對與否,呈請人亦無需獲得答辯人的同意,只要呈請人能證明雙方連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可以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而無須向法庭舉證證明答辯人有任何不當事實。

5.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2)(e)規定,  呈請人如能證明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可直接向法庭呈請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實,以及答辯人沒有合理或正當的理由與呈請人永久分開居住。

有关香港离婚法律事务,欢迎咨询本所婚姻与家事法律团队的律师。

2 Responses
  1. Eva Lau

    如果我同先生之前在加拿大結婚
    香港沒有註冊,而我們已經分居4年

    我是否不需要辦離婚手續,在香港可算是已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