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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給付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時,需要考虑因素包括:(1)婚姻雙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2)婚姻雙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3)雙方的生活水平;(4)雙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5)雙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6)雙方對家庭的贡献;(7)因離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法院需根據案件的事實,考慮以上因素而做出判決時,酌情做出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的判決,以達到“公平”的法律原則。

香港法庭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給付的普通法原則

香港終審法院在2008年LKD訴DD一案中確立了目前適用的處理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給付的普通法原則。根據該案確定的法律原則,法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和贍養費給付時,需按照以下步驟和方法處理,以達到“公平”的法律目標:

1.  確定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淨值,雙方名下的財產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資產以及任何一方婚前以及存續的財產,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繼承、受贈等原因而獲得的財產。對於有爭議的財產或債務,法庭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決定。雙方有義務提供詳盡的財務信息給法庭作出考慮。

2. 確定雙方(及子女)在離婚後的財務需求。

  • 法庭在確定雙方離婚後的財務需求時,會作大概的以及寬鬆的考慮;
  •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以尽可能在离婚后维持婚前的生活水平為目標;
  • 在確定一方的財務需求時,需要考慮一方的經濟負擔,例如撫養子女所需的費用。

如果通過第一步所確定的財產淨值不足以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財務需求,則法庭會根據雙方的財務需求將以上夫妻財產分配給雙方。如果財產淨值滿足雙方雙方財務需求外有剩餘,則按照以下第三步確定方式分配。

3.  分割婚姻財產

如果財產淨值滿足雙方雙方財務需求外有剩餘,則兩人名下的財產總值按照本條的原則進行分配。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的資產總值平均分割,除非法庭根據財產的來源、婚姻存續的時間長短、一方為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等事實,認為不進行平均分割更加公平。法庭如果決定不進行平均分割,需要明確的闡明其作出此等偏離的考慮因素和理由。

  • 財產的來源。如果婚姻時間較短,一方婚前就已經存在的資產或單獨接受的遺產、贈與(與另一方無關)等可以從分割的財產中加以剔除,不作為供分割的資產,而歸一方所有。如果結婚時間較長,則不單獨作區分,而全部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家庭唯一的房產是一方婚前所有,該房產不應剔除,而應該作為婚姻資產加以分割。
  • 婚姻存續的時間。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對是否使用均分原則有很大的影響。短暫的婚姻更不適用均分原則,而長期穩定的婚姻更傾向於適用均分原則。
  • 對婚姻家庭所作的貢獻。女方撫育子女,照顧家庭這種貢獻與男方在外工作掙錢的貢獻同等重要。
  • 婚姻過錯行為,除非特別明顯和嚴重,一般不作為分割財產的考慮因素;
  • 一方因需要照顧子女、老人、身體殘疾等原因而產生的特別經濟需求,是偏離均分原則的考慮因素之一;
  • 對一方因離婚或因婚姻家庭而失去或放棄的利益的考慮,在決定是否適用均分原則時也需要加以考慮。
  • 其他环境因素,例如双方是否签订了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等。

基於以上因素,法庭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是否使用均分原則的判決。如果不適用均分原則,法庭應該決定適用怎樣的比例分配資產,並說明所考慮的因素和理由。

香港法院根据案情可能頒布的有命令種類

  • 定期付款令;如果共同的資產不足以滿足雙方離婚後的生活需求,一方無力整筆支付贍養費,則法庭可以考慮頒布定期付款令。
  •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即將付款一方的某些財產轉入信托基金內,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從基金中收到贍養費,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為止。
  • 整筆付款令;在共同資產比較充足,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贍養費時,法庭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 財產轉讓令;即法庭命令將物業轉移到另一方名下。
  • 授產安排令。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財產上的一些特定權益。例如,丈夫把物業轉讓至妻子的名下,授產的目的是把樓宇給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滿十八歲。隨後樓宇會被賣掉,而丈夫太太雙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賣出樓宇的得益。
  • 變賣物業令;即法庭判令將物業變賣給市場第三方,以分割所的價款。
  • 其他判令。

對於香港離婚及財產分割的問題,歡迎發表你的意見或咨詢閆顯明律師。

22 Responses
  1. Victor

    女方內地人,結婚一年,因房屋問題爭執繼而想離婚,想問一下女方在內地的資產會不會計算,因為香港應該沒有能力查證出來,另外,若女的資產比較多是不是贍養費是女給男的?

    1. 香港法庭在处理离婚财产调整时,会考虑双方位于香港以及香港之外的所有财产。 赡养费要看具体情况,男方给女方比较多,但法律上女方给男方也是可能的。

  2. Lee

    我地係澳門人,15年係香港註冊,有一個小朋友,而家男方出軌,男方承認,但無通姦證據,我地想協議離婚。而家我地係分房訓,想問下離婚手續係點?律師費大概幾多,謝謝。

  3. 女方是大陸人。男方是香港人。結婚一年,在雙方同意下11月簽署離婚(已傾好贍養費每月4千付3年,並要求男方在女方9月回大陸居住開始支付贍養費),女方簽署前已經知道男方有第三者,收到最終離婚令後可否再告男方通姦?

  4. Sam Ng

    閆律師你好: 本人在2014年10月月跟內地女子結婚,現懷疑她有婚外情,因本人婚前已抓到她跟男人通電話,及她經常打牌而吵架,結婚前本人已決定跟她分手,但經不起她哭得死去活來,大吵大鬧,終於答允跟她結婚。但婚前本人在2012年12月買了一套深圳細單位,時值¥160萬。
    本人現年64歲,她是40個,相差24年。在二月十日我們和外母到澳門住一晚翌日早上無意發覺在微信有賬號叫岳律師之男子找她,她剛巧下樓到之賭場找她媽媽及妺妹,我於是看看找她是何急事,發現原來這個男經常找她。 特別是1月1日晚上八時我回香港,她留在深圳叫那男人找她,那個男說即刻駕車接她。
    直至2月16日早上,本人才有機會把她的微信截圖存下來,但有些精句已被她柵掉。
    本人現在沒有多少積蓄,只是銀行存款有4萬及股票約7萬,請問大陸那套房可以不分給她嗎?
    另外想委託先生辦理此案,不知收費如何?盡快回覆及聯絡本人。謝謝!

  5. sisi

    你好,我是大陆人(女方),我准备跟香港人(男方)结婚,准备在大陆买房子,如果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房子的首付款是父母转账的,万一以后离婚,这套房子怎么处理啊?谢谢

  6. hello

    你好,我與丈夫育有3名小孩,現已分居兩年,想申請離婚.
    但財產分配不知如何, 因我與他的聯名戶口原本有70萬, 但他在大約兩個月前擅自在戶口取走所有存款.
    而我在大陸有物業不知會如何分配

  7. Emma

    你好!
    想請問如果先生外遇(他香港人)我台灣人,我們沒有物業沒資產,住公屋,公屋沒入我的名,是弟弟跟老公名,他要趕走我,有沒有辦法有法律可幫忙?

  8. May

    你好!
    假若我再婚,我日後去世想將再婚前儲下的錢留給我的仔女,請問是否有什麼協定可以簽?

  9. Angel

    你好!
    我和丈夫已結婚二十五年,有三個子女,其中細仔19歲仍在讀大學,丈夫仍承諾會負責教育费直到畢業。他最近向我提出離婚,理由是他沒有辨法繼續和我一起生活啦!
    他是做生意的有工廠大廈和寫字樓都是他名下的。
    香港有一物業,深圳有一物業都是我名下。
    香港有一物業是他名下,我们名下公司有一物業。
    除了頭3年在他公司上班,但沒有支人工,他只给我家用,之後二十二年在家照顧家庭子女和老爺
    他話要跟我離婚,叫我開條件,還話以後給我二萬贍養費和一間我名下最细小的物業我住。
    我想請問我可以分得名下公司的物業嗎?因為這物業最有價值。因为我們結婚年期不短,而且我已48歲,是否可以要求多些贍養費。

  10. 你好!
    我是大陆女子,4年前和香港男子结婚,现有1小孩2岁多,在香港出生,一直和小孩在大陆生活,等于与他分居2年多了,现在2人感情确实没法再延续,想和他离婚,财产我不需要,只想要回小孩,也不要抚养费,不知有多大机会?谢谢

  11. Sam

    你好。太太要離婚,我們無子女,結婚十年。我在香港有物業值六百萬是自己名下的,有銀行按揭一百八十萬,欠家人一百萬,欠財務公司五十萬。現失業半年,只靠物業收租作生活開支。太太在外國有物業無按揭是太太的值一百六十萬,她現失業三個月。請問我們雙方的財産分配是大約多少,而我需要給她贍養費嗎?謝謝

  12. ML

    你好! 有些離婚財產分配的事想你們協助解答答, 謝謝! 我在香港買了一層樓還在供款中, 而我老婆結緍之後在深圳都買了1層樓, 深圳買樓的首期及每月供樓款項都是我老婆自己比錢(老婆戶口做自動轉賬), 我沒有比過錢, 請問深圳這層樓會不會歸納在可供分配財產裏面呢, 請求解答, 非常感謝!

  13. ML

    你好! 我想詢問關於財產分配的事, 我在香港買了一層樓還在供款中, 我老婆結緍之後在深圳都買了1層樓, 而深圳買樓的首期及每月供樓款項都是我老婆自己付錢(老婆戶口做自動轉賬),我沒有付過錢, 此情況下請問深圳這層樓會不會歸納在可供分配財產裏面呢? 請求協助, 謝謝!

  14. Cheng Zheng

    我系一名與丈夫分居超過10年以上的已婚婦女,想請教律師現能以什麼理由離婚?丈夫至今仍拒簽以分居為由的離婚協議,我感到非常苦惱,謝謝

  15. au

    本人于2007年在香港与一台湾女子登记结婚,
    2008年电滙她四万五千元加币作訂金以她名字在內地買了一公寓房。
    2012年我在加为她移民加国的申请已进展到会面移民官的階段,
    她突然完全停止与我一切联络。

    我想請你为我向她发出有三項內容的通知信,
    一封到台湾,一封到內地。
    內容为: 一,离婚。二,还款。三,女兒撫養杈。

    假若她不作囘复,那就先处理离婚一事。
    至於其餘两項容后再說,也请你提供一些見议应该怎样預備。

    以上服务烦请你給我費用報价和最快什么时间可以完成辦理离婚手续。

    謝謝您!
    我是姓區的。
    本人已经没有任何香港居民的身份。

  16. Dian lee

    您好~ 我是台灣太太~ 先生是香港人~ 結婚時有在香港登記註冊~ 台灣也有登記~
    婚後育有一男孩~ 先生去內陸工作後就包奶! 我知道後就跟先生協議離婚~ 孩子是共同監護但是由我扶養(在台灣). 我們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我的贍養費用等等…..但是他從離婚後人就失蹤從未付過任何一毛錢! 已經七年了! 現在我知道他跟我離婚前就跟二奶在內陸生了一名女娃~ 跟我辦好離婚後馬上跟二奶辦理結婚~ 我可以怎麼處理? 我不懂香港的法律! 想請求協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