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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作為處理香港訴訟業務的香港執業律師,在承接每一單新的訴訟案件時,都需要向客戶仔細解釋客戶預期會需要花費哪些費用,各項費用怎麽計算或數額多少。在以下文章裏,我將介紹香港訴訟涉及到的費用,供大家參考。

一、法庭費用

與內地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支付大額的訴訟費用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很少的費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港幣的固定的案件登記費用,無論訴訟標的額是多少。在香港的法律背景下,通常我們所說的訴訟費用,是指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用。

二、律師費用的承擔

在香港訴訟中,原則是: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也即,敗訴方不僅要承擔自己一方的律師費用,而且還要承擔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用。法庭在訴訟的過程中、以及訴訟的各個階段(例如初審判決、上訴判決)不僅要對案件本身的問題作出判決,而且要對訴訟費用由誰來承擔作出判決,通常是判決敗訴方要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客戶即使最後贏了官司,也並不意味一定可以從對方處追討會全部的律師費用。如果對方沒有資產執行法庭判決,可能無法追回律師費用;另外,法庭評估的律師費用,往往只是客戶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用的一部分,一般約60-70%左右,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說,即使贏了官司,所追回的律師費用通常只能是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用的60%-70%。

三、懲罰性律師費用

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庭可以作出要求一方或一方的律師承擔懲罰性律師費用的命令。 例如:

Indemnity Costs – 彌償性的法律費用,如果一方在明顯沒有道理的情況下,堅持提起某項法律程序的申請或採取某種明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濫用法律程序,導致對方為此支出律師費用,則法庭可能作出這種诉讼費用的命令,要求提起此種程序的一方向對方支付彌償性的法律費用。在此種法律費用的命令下,付費一方通常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用可能到到對方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用的90% -100%,而不是通常的60-70%。

Wasted Costs – 浪費的法律費用,如果由於一方的代理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本身的過失、拖延或無理行為導致一定法庭程序而產生的費用,法庭可能會作出這種wasted costs orders, 要求代理該方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該費用。等等,我沒看錯吧,是律師事務所承擔,不是客戶承擔? 對,是代理該方的律師事務所承擔由此產出的律師費用,且不許律師事務所向客戶追償。

還記得剛剛做訴訟時,有個客戶有個金額很大的案子想讓我們幫他提起訴訟,我們一看案情和資料,覺得訴因很不明確,於是找大律師給意見,大律師也覺得訴訟的理由難以成立。但是客戶堅持要我們幫他提起訴訟,因為想通過訴訟給對方壓力,當然客戶在費用方面很慷慨。 我們能幫他提起訴訟嗎? 不能,註意Wasted Costs Order, 如果代理客戶提起明显无理据的訴訟,法庭是可以命令代理的律師事務所自己承擔敗訴費用的。

四、律師費用的計費方式

香港律師處理民事訴訟程序一般都是按時計費的,大多數收費的標準一般2500-5000港幣每小時之間。根據律師的年資和經驗,也有超過或低於這個標準的。

通常客戶會問:這個官司打下來總的律師費用要多少? 抱歉,我們通常很难給客戶一個準確的估算。 這是因為,與內地訴訟程序簡單明了的訴訟程序(立案、提交證據、庭前预审、開庭)不同,香港的訴訟程序中律師所要做的工作量往往與案件本身以及訴訟雙方的訴訟方式有關。如果案件本身比較復雜、事實及證據爭議大,或對方在每一個環節都糾纏(他有錢,願意出敗訴的律師費用啊),那麽,訴訟所進行的時間可能會拖長,律師費用也會比較多。反之,案子本身簡單明了,證據充分,對方也配合,費用就會少。 另外,內地的庭審時間不會太長,我自己的經驗,大多數案件一般半天或一天開庭就完成了,而香港的訴訟案件,開庭一個星期或幾個星期很普遍,甚至幾個月。這些不確定性因素,決定了難以向客戶給出確定的律師費用。

無論如何,當我們對客戶的案件有所了解後,我们會盡量給客戶一個大概的費用估算,雖然這種估算不一定準確。 更為實際的方法是,我們往往願意給客戶一個階段性的費用估算,例如:

(1) 我們閱讀、研究客戶所有的案件材料,作法律研究,然後對該案件在香港進行訴訟的可行性、訴因、證據是否充分等進行評估,就是否進行訴訟給客戶出具法律意見。就此項工作,我們可以給客戶一個報價。例如,簡單的案件,可能2-3個小時即可;而復雜的案件,也可以需要10-20個小時,也可能會需要進一步聘用大律師給出意見。

(2)在此之後,如果在我們給出意見的基礎上,客戶決定訴訟,我們接下來幫助客戶起草訴訟法庭文件,主要是申索書(Statement of Claim)及其他文件。就此項工作,我們可以給客戶一個相對確定的報價,例如,一般案件申索書及傳訊令狀等文書的起草,可能需要10-15個小時,而復雜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

(3)當案件起訴到法庭後,送達給對方。如果對方不要應訴(即不提交應訴書,或不提交抗辯書),則可以直接向法庭申請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程序相對固定,費用也比較具有可預測性。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對方不提交應訴書,我們通常可以花10-15個小時取得法庭判決書;而如果對方提交應訴書但不提交抗辯書,我們通常可以花15-20個小時取得法庭判決書。

(4)如果案件起訴到法庭後,對方提交應訴書及抗辯書,也即積極的應訴,那麽,對於余下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交證據清單、證據發掘、各種非正審程序、案件管理程序、正審程序等,就完全根據實際工作的時間來收取費用,難以給出確定的報價。

五、 律師費用的支付方式

我們收費的基礎是按時計費的。所以,通常在正式聘用我們處理案件及繳付律師費用訂金之前,不要期望我們就案件給出多少實質性的意見,因為所有關於案件的實質性意見,都是需要我們花時間去思考、研究才能提供的。

在客戶決定委托我們處理某一個案件後,我們會給客戶發出準備好的聘用信,客戶簽署後交回給我們。同時在簽署聘用信時,客戶需要支付一筆律師費用訂金,例如10-30個小時的費用,到律所賬戶。在收到客戶的律師費用訂金後,我們就開始工作。

我們會定期(例如每月)給客戶賬單,賬單會詳細的記載在段期待我們所做的工作內容以及每項工作所花的時間,以及該段期間總共所產出的律師費用及其他費用攤銷(例如復印費、法庭費用等)。 大體上,每一項工作,客戶或者親自參與其中,或者至少會知道相應的工作內容。例如,草擬法庭文件、與客戶開會、參加法庭開庭等,因而每一項工作內容及其大概時間都是清楚的。

當客戶支付到律所的訂金快要用完時,我們會通知客戶支付下一筆律師費用訂金。 如此循環,直到案件結束。

六、 訴訟費用保證金

我在另一篇文章《香港訴訟費用擔保制度》裏已經介紹過,如果原告是香港以外的居民,例如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公司,那麽,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告有權利要求原告向法庭支付訴訟費用保證金,以保證如果原告敗訴的话,被告可以向原告追討回原告應支付的被告花費的律師費用。

七、訴訟費用評定

那麽,有人會問了:敗訴方需要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用,勝訴方支出的律師費用是多少怎麽確定呢? 勝訴方如果故意支付很高的律師費用,那麽敗訴方是不是很慘了。

勝訴方的律師費用,通常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如果雙方能通过協商同意一個數目,則不需評定,而按照協商同意的数额支付。如果雙方不能通过協商確定一個數目,則追討訴訟費用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對訴訟費用的數量作出評定。為評定訴訟費用,追討訟費的一方律師需要向法庭提交自己為訴訟所做的全部工作文件,如起草的法庭文件、往來信件、開會記錄、做法律研究的記錄等,法庭會根據就每一項工作內容,確定所需的合理時間,並結合承辦律師的執業年資確定該律師合理的費用標準(即每小時的費用標準),從而評定追討訟費一方的合理的律師費用金額。

說明:以上只是關於香港訴訟費用的一個非常粗略的介紹,旨在使讀者對此有一個概要的了解。 本文不是對訴訟費用的一個詳盡的描述。因此,針對任何具體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有关香港法院訴訟的問題,欢迎联系本律師行諮詢。